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14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巩俊杰,男,1986年9月1日,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生,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严顺庆,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巩俊杰与严顺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4民初4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严顺庆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巩俊杰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3日起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严顺庆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严顺庆采取了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严顺庆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处罚预告书及限制消费令,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本院说明情况。2.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2019年6月13日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点对点、总对总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严顺庆的银行账户多次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严顺庆名下江苏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有存款1607.12元,本院已依法冻结该账户,但是实际控制金额为零。被执行人严顺庆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有存款3587.33元,本院已依法冻结该存款并扣划至本院账户,并于2019年6月14日拨付给申请你执行人。3.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严顺庆名下有车牌为苏A×××**的车辆。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上述车辆,但未能实际控制。4.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严顺庆名下有位于南京市××绿洲××室的不动产,该不动产为拆迁安置房,被执行人严顺庆购买该不动产不满5年,不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以及上市许可证,但未能实际处置该不动产。5.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严顺庆来院说明情况,但是未能联系上。2019年3月25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位于南京市××绿洲××室的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严顺庆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作出决定将严顺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019年6月14日,本院依法与申请执行人巩俊杰谈话,告知其上述情况和协助本院查控执行的法律义务,并告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胡卫方
审判员 苏 泰
审判员 李筱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