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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01执713号之一

茹高萍与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茹高萍;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713号之一

申请人:茹高萍,女,汉族,1971年3月8日出生,现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710895822W

法定代表人:柴太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茹高萍与被执行人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茹高萍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特33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4100元,未执行标的64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2019年3月22日、2019年5月29日2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土地使用权、无证券登记信息; 2、2019年3月25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土地使用权; 3、2019年6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19年6月16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并对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根军

审判员  王江丽

审判员  王学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新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