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湘12刑终40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志金,曾用名杨自金,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沅陵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沅陵县看守所。辩护人周开文,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310341454。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志金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6月16日于作出(2015)沅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志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湘12刑终124号刑事裁定,本案发回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于作出(2017)湘1222刑初171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杨志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丽芬、张钧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志金及其辩护人周开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院根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6年5月9日,被告人杨志金在沅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沅陵县园艺场,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志金,该园艺场于2011年10月21日注销。2011年3月1日,被告人杨志金在沅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沅陵县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杨志金,注册资本500万,经营范围:山地开发,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禽畜的养殖、销售、政策允许的农副产品购销,公司住所地沅陵县。2011年9月6日,被告人杨志金在沅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沅陵县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金,注册资本808万,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股东情况:杨志金(790.4万)、杨海军(8.8万)、杨宏军(8.8万),公司住所地沅陵县。2008年4月18日至2014年3月8日期间,被告人杨志金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假借其公司名义对外发包或者重复发包修建大桥、猪场、防洪大堤,农家乐、别墅、宾馆、大堤内推填土方等工程,诱骗16名被害人与其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的工程押金、保证金,并以贷款、跑工程需要资金为借口多次骗取被害人的借款。
公诉机关指控16笔犯罪事实,犯罪金额共计200.5万元,经本院核实,其中第3、4笔犯罪金额有出入,辩护人提交的书证收款收据证实了2010年2月5日、6日被告人杨志金已退还被害人吴某押金1.8万元;被害人陈某庭审中自认在案发前已收到被告人杨志金退还押金1.5万元。因此,本案被告人杨志金犯罪金额认定为197.2万元。在本院一审宣判前,被告人杨志金亲属代为退还了被害人田某工程押金32万元、张某1工程押金3万元,共计退还赃款35万元,被告人杨志金实际占有162.2万元。具体分述如下:1、2008年4月18日,被告人杨志金以沅陵县园艺场的名义与朱少林签订了兰溪大桥承包工程合同,当日骗取工程押金8万元。2008年7月4日、7月9日、8月29日杨志金又以需向银行办理贷款的名义分三次向朱少林借款共计35万元,并未按期归还,直至2010年7月11日朱少林修建兰溪大桥工程完工后,杨志金才支付朱少林20万元。共骗取朱少林23万元;2、2009年2月11日,被告人杨志金以沅陵县园艺场的名义与冯某签订了修建大堤的工程承包合同,当日骗取工程押金1万元。在完成部分工程量后,杨志金又以资金未到位为借口拖欠工程款,至今仍未退还押金1万元;3、2009年5月24日,被告人杨志金以沅陵县园艺场的名义与吴某签订推土填方工程,当日骗取工程押金8万元,后杨志金以征地问题未解决为借口阻止吴某进场施工。2010年2月5日、6日,被告人杨志金通过杨某5经手两次退还被害人吴某押金1.8万元,现有工程押金6.2万元尚未退还。4、2009年7月,被告人杨志金以沅陵县园艺场的名义与陈某签订修建猪舍协议,并先后支付工程押金1.5万元,后杨志金以猪舍验收不合格为借口要求陈某帮其修建第二栋猪舍,工程完工后,杨志金拖欠工程款及工程押金。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某证实在被告人杨志金被关押之前,以现金形式三次归还了押金1.5万元。5、2009年8月30日,被告人杨志金以沅陵县园艺场的名义将已发包给吴某的推土工程又发包给向某1,并与向某1签订了推土填方工程合同,当日骗取工程押金3万元,后杨志金以银行贷款没到位为借口不让其进场施工,至今未退押金3万元;6、2009年10月21日,被告人杨志金以沅陵县园艺场的名义将已发包给吴某的推土填方工程又发包给唐某,并与唐某签订了推土填方工程合同,当日骗取工程押金5万元,当月26日杨志金又以土地补偿金未到位为借口向唐某借款15万元,至今未退还工程押金及借款共计20万元;7、2009年11月17日,被告人杨志金以沅陵县园艺场的名义与宋某等人签订修建猪舍的工程合同,当日骗取工程押金2万元,后杨志金未按合同约定按进度支付工程致工程停工,杨志金至今未付工程款,至今未退还工程押金2万元;8、2010年4月24日,被告人杨志金以沅陵县园艺场的名义与张某1签订农家乐装修工程,并骗取张某1工程押金3万元,后杨志金以银行贷款未到位为借口拒绝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导致合同终止并拖欠工程款及工程押金。被告人杨志金被关押后,其亲属代为退还了被害人张某13万元押金。9、2010年10月3日,被告人杨志金以沅陵县园艺场的名义与朱某、田军签订推土填方、建房、宾馆等工程的合同,后杨志金以办理贷款需跑关系为借口向朱某借款5万元,杨志金至今拖欠工程款,亦未还借款5万元;10、2012年11月27日,被告人杨志金以沅陵县辰洲房地产公司的名义与刘某1签订修建防洪大堤保坎工程合同,并骗取押金4万元,后杨志金以村民土地补偿款未到位为借口不让刘某1进场施工,至今未退还工程押金4万元;11、2012年12月1日,被告人杨志金在未终止与刘某1合同情况下,将同一修建防洪大堤保坎工程发包给李某1,与李某1签订了工程合同,并以办理国土相关资格证为借口向李某1借10万元,后杨志金以村民土地补偿款没到位为借口不让李某1进场施工,至今未退借款10万元;12、2013年1月2日,被告人杨志金以沅陵县辰洲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又将修建防洪大堤保坎工程发包给向某2、张某2、吕从盛,签订了合同并骗取押金6万元,后杨志金以办理贷款手续及补偿土地款为借口向张某2、吕从盛、向某2借款36万元,工程完工后杨志金拖欠工程款,至今未还工程押金、借款共计42万元;13、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杨志金以沅陵县辰洲房地产公司的名义与郑陆康签订修建兰溪大桥部分保坎工程的合同,当日骗取工程保证金3万元,后杨志金并以资金未到位为借口拒不验收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至今拖欠工程款,未付工程押金3万元;14、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杨志金以沅陵县辰洲房地产公司的名义与田某签订修建一栋宾馆、三栋小别墅、养殖村等工程的合同,骗取工程质量保证金32万元,后因杨志金资金欠缺不能按合同约定进度付款导致停工,被告人杨志金拖欠工程款及押金。在本案一审宣判前,被告人杨志金亲属代为退还了押金32万元。15、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杨志金以沅陵县辰洲房地产公司的名义与王某签订承包土石方开挖平基工程合同,同年10月4日骗取工程合同信用金40万元,后杨志金以相关手续未到位、征地拆迁补偿未到位为借口,不让王某进场施工,至今未退还押金40万元。16、2014年3月8日,被告人杨志金以沅陵县辰洲房地产公司的名义与杨某1签订了叠马路组竹落山保坎工程合同,先后骗取工程押金共计3万元,工程完工后,杨志金以资金未到位为借口拖欠工程款,至今未退工程押金3万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志金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合同保证金及借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杨志金的沅陵县园艺场、沅陵县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沅陵县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本案以被告人杨志金自然人犯罪论处。案发后,被告人杨志金亲属代为退赃35万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志金所得赃款162.2万元,应当责令退赔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杨志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杨志金继续退赔赃款一百六十二万二千元人民币给被害人。上诉人杨志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杨志金对外发包工程均是公司行为,杨志金及其公司的行为均是合法的民事行为,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户籍资料,证明杨志金的身份情况及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明:⑴沅陵县园艺场于2006年5月9日在沅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组成形式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沅陵县凉水井镇叠马路村,经营者杨志金,资金数额5万元,经营范围:苗木、花卉培植、销售,该园艺场于2011年10月21日注销。⑵沅陵县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6日在沅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金,注册资本808万,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股东情况:杨志金(790.4万)、杨海军(8.8万)、杨宏军(8.8万),公司住所沅陵县。⑶沅陵县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日在沅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金,注册资本500万,经营范围山地开发、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禽畜的养殖、销售、政策允许的农副产品购销,公司住所沅陵县。3、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证明被害人报案及公安机关受案情况。4、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向某1、吴某于2009年报案,当年公安机关对向某1、吴某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于2009年立案查处,被告人杨志金于2015年5月19日归案。被告人杨志金交代其已偿还向某1押金3万元,并偿还了吴某的部分押金。2015年经公安机关多次联系向某1,均无法取得联系。5、沅陵县公安局到案情况说明,证明因杨志金涉嫌犯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并接受讯问。6、沅陵县发展和改革局沅发改字[2008]28号文件,证明沅陵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08年8月11日核准沅陵县园艺场生态养殖休闲旅游综合开发项目。根据《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期。项目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核准文件自动失效。7、沅陵县国土资源局沅国土资[2013]171号关于《凉水井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局部调整的请示,证明沅陵县凉水井镇叠马路新农村建设项目是沅陵县政府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组成项目之一,项目总用地2.38公顷,其中0.93公顷在凉水井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另有1.25公顷不在凉水井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项目难以落地,需要对凉水井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切块调整。后虽经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但还未得到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8、沅陵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杨志金土地报批情况的汇报,证明:
一、杨志金未经规划、国土等部门同意,擅自启动项目,2009年开始向当地农户征收土地,沿叠马路兰溪大桥上下溪边修建防洪大堤,平整土地,并于2013年以农林综合开发公司的名义到国土资源局要求作单个项目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国土部门要求其先到规划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申报项目必须上报的材料之一),至今未办;
二、杨志金项目用地范围35.5亩约一半不在凉水井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需要调规。因该项目属房地产开发,不符合调规政策;
三、虽然怀化市局统一按新农村建设示范点调规,但按政策新农村示范点未上报省政府进行土地征收审批的,也是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四、因受用地指标的限制,市里的用地指标远远不能满足我县的需要,连我县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都难以满足,按照我县“保重点压一般”的原则,凉水井刘家坝叠马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2014年并未纳入储备计划;用地单位按上级要求,报批之前,必须将征地补偿、土地各项报批费用打入国土资源局,一确保征地补偿足额到位,按时上报土地取回批单。报批一亩土地,约13万元左右,杨志金需报批35.7亩,需要464万元,根据杨志金公司现在的财务状况,很难筹足这笔资金;
五、项目用地征地补偿费必须按现行政策标准执行。杨志金私下征收农户土地的行为是违背政策的。9、沅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情况说明,证明关于唐利顺、唐振沅、李秋娥、刘自儒与杨志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杨志金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杨志金无财产可供执行;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水井支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沅陵县支行证明,证明被告人杨志金及子女杨宏军、杨海军、杨春燕4笔贷款本金共172208.67元,截止2015年11月29日共欠利息82094.95元,以上贷款经银行工作人员上门催收,了解被告人杨志金子女的贷款均属被告人杨志金一人所用,且被告人杨志金从未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沅陵县支行申请办理过贷款业务。10、沅陵县凉水井镇刘家坝村委会的申请,证明2015年8月14日该村委会申请政法主管部门级各办案机关给予杨志金涉嫌犯罪一案客观、从轻处理。11、杨志金还款计划2份,证明杨宏军以承诺人的身份于2015年7月25日向古丈工程队向某2、张某2作出还款承诺及还款计划;杨志金于2015年7月25日向麻阳工程队陈某作出还款承诺及还款计划。12、征收田协议书、田土出让协议书、征用田土协议、征用土地协议,证明杨志金自2009年10月30日开始以杨志金本人或者沅陵县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姚某、张远金、张宏烈、余德长、周祖荣、周亚军、林龙山等人签订协议,姚某等人将自留田地以相应价格出让给杨志金。13、园艺场平板大桥及大桥头工程承包合同书及收条、借条、承诺书及杨志金付款凭证等书证,证明杨志金以沅陵县园艺场的名义与朱少林于2008年4月18日签订承包工程合同书,约定由朱少林承包沅陵叠马路园艺场平板大桥及桥头工程(兰溪大桥),大包干(双包)总造价108万元,约定乙方(朱少林)第一期垫资将所有桥墩、桥台修好,修平桥面,甲方(沅陵县园艺场杨志金)付款30万元,第二期乙方将桥面混凝土铺平,甲方付款40万元。最后全部大桥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甲方有按合同规定付款责任。乙方签订合同时相甲方交付工程押金捌万元,合同方可有效。桥墩基础出水面,甲方将押金退还给乙方。桥墩的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验收认可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当日杨志金以园艺场的名义收取朱少林工程押金8万元;同年7月4日向朱少林借款13万元(约定此款限在当年10月4日归还);同年7月9日,向朱少林借款14万元(此款限在3个月内归还);同年8月29日,杨志金向朱少林借款8万元。被告人杨志金于2010年7月11日还朱少林现金20万元。14、大桥以下120米大堤工程承包合同书、欠条、保坎验收单、承诺书、请求调处土建工程欠款报告等书证,证明杨志金以沅陵县园艺场的名义与冯某于2009年2月11日签订承包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冯某承包沅陵县凉水井镇叠马路新建大桥以下120米大堤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地址、承包方式、工程性质、承包工程量、工程价格、付款方式、工程质量、双方责任、承包工程条件等条款,乙方质量保证金1万元在工程完成120米验收合格退还乙方保证金;2009年6月11日,杨志金与冯某签订保坎验收单,确认经双方验收,冯某修筑的保坎量总价为228800元,并限当年7月15日前付清;同年6月16日杨志金书写欠条,确认欠冯某工程款121800元,需在2009年7月底前付清,另1万元押金同时给付。当日书写欠条,确认欠冯某工程款103000元,限在当年6月30日前付53000元,余款7月15日前付清;杨海军(杨志金之子)于2010年5月29日出具欠条,确认欠到冯某车费、生活费两次一共2200元,工程款限到6月30日来取;2010年9月11日,杨志金出具欠条,确认欠到冯某车费2000元,三天付清;杨志金于2011年7月2日承诺8月20日付10万元,其余欠款在2011年付清;杨志金于2011年9月16日以沅陵县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具承诺书,承诺确认欠冯某工程款属实,因公司正在办理贷款和出售土地,资金到2011年10月内一定会到位,保证在10月内付给冯某工程款。15、叠马路园艺场休闲大堤内推土填方公合同书、收条、欠条、承诺书、情况报告等书证,证明杨志金以沅陵县园艺场的名义与芷江侗族自治县吴某采石场的吴某于2009年5月24日签订合同书,约定由芷江县蟒塘溪吴某采石场承包沅陵县园艺场休闲大堤内土石方工程,该合同约定了施工面积与规格、结算付款方式、施工方式、双方责任及开工竣工时间,该工程面积长450米,宽40米,填方比大堤提高50公分,总面积1800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120万元。并约定由吴某在合同签字生效时交纳押金8万元,押金分两次退回,第一次付工程款退回4万元,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退回4万元;当日杨志金收取吴某采石场押金8万元;杨志金以园艺场的名义于2009年6月1日出具欠条,确认欠到芷江工程队吴某进场撤离补偿费26000元,限在当月20日付清;杨志金以园艺场的名义于2009年7月9日承诺6月20日至6月底芷江施工队的机械设备放在沅陵的延期损失由该园艺场负责;同年9月22日,园艺场的欧某、张远干出具欠条,确认由于园艺场的资金未到位,芷江施工队当日取款未果,由园艺场承担取款车费、生活费1000元;并证明吴某签订合同并交付8万元后,一直无法进场施工,最后将机械撤离,但杨志金一直未付补偿金,多次催讨欠款无效,且发现杨志金将同一工程又发包给别人。16、修建猪舍补充及第二次补充协议、猪场结算欠条、报告等书证,证明杨志金以沅陵县园艺场的名义与陈某于2009年8月28日签订修建猪舍补充协议,并于2009年10月9日签订第二次补充协议,由陈某承包修建第二栋猪舍,约定了第二栋猪舍的式样、造价等内容,并要求陈某在修建第二栋时返工第一栋猪舍,且若陈某及时修建第二栋猪舍,对第一栋猪舍的相关问题不予追究等内容。杨志金于2009年10月15日以沅陵县园艺场的名义出具欠条,确认欠到陈某修建二栋猪舍工程款205700元。包括押金在内当年底全部付清;并证明2009年12月14日,陈某等人向沅陵县人民政府报告请求追究杨志金责任并追回应得的工程款。17、叠马路园艺场休闲大堤内推土填方公合同书及收条等书证,证明杨志金以沅陵县园艺场的名义与向某1于2009年8月30日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向某1承包沅陵县园艺场休闲大堤内土石方工程,该合同约定了施工面积与规格、结算付款方式、施工方式、双方责任及开工竣工时间;该工程面积长450米,宽40米,填方比大堤提高50公分。2009年9月10日,附注承诺该推土工程定在2009年9月18日开工,若到18日不能进场施工,合同终止,退回押金,同时补向某1车费、生活费等3000元整。若到时终止合同,押金不能退回,每天向某1承担利息损失3000元。当日杨某3以杨志金叠马路园艺场的名义收取向某1推土工程押金3万元。18、叠马路园艺场休闲大堤内推土填方公合同书、收据、借款协议书、承诺书等书证,证明杨志金以沅陵县园艺场的名义与唐某、谢玉玖于2009年10月21日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向某1承包沅陵县园艺场休闲大堤内土石方工程,该合同约定了施工面积与规格、价格、结算付款方式、施工方式、双方责任及开工竣工时间等事项;该工程面积长530米,宽40米,填方比大堤提高50公分;当日杨志金以园艺场的名义收取唐某、谢玉玖工程押金5万元;杨志金于2009年10月26日以园艺场的名义向唐某借款15万元,限在2010年元月30日前归还;杨志金于2009年11月9日承诺用其林权抵押贷款300万元,保证11月底到位,如不到位愿负法律责任,还可用其住房作抵押。19、承包修建猪舍合同书及收条,证明杨志金于2009年11月17日以沅陵县园艺场与的名义将三栋猪舍发包给宋某、郑远水、滕树容,约定了工程造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工程信用金事宜。当日杨某3以沅陵县园艺场的名义收到宋某、郑远水、滕树容猪舍押金2万元。20、终止合同结算协议书及收条及承诺书,证明2010年4月24日,杨志金以沅陵县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张某1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当日杨志金收取了装修农家乐工程质保金3万元,后又于2011年6月30日签订终止合同结算协议书,约定杨志金公司2011年底退还清张某1投入工程款14万元(其中包括3万元押金、吊顶等全部在内)。2011年8月15日杨志金以公司的名义继续承诺当月30日前付清3万元押金及1000元利息。21、承包工程合同书及借条,证明2010年10月3日,杨志金以沅陵县园艺场的名义将推土、部分保坎及下河码头、二栋楼房工程以双包的形式发包给朱某、田军。双方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程造价、推土价格、付款方法、质量要求等事项。后并于2010年10月20日杨志金以沅陵县园艺场的名义出具借条向朱某借款5万元。22、防洪大堤承包工程合同书及收条,证明2012年11月27日,杨志金以沅陵辰洲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将叠马路兰溪原防洪大堤往下延伸200米长工程发包给刘某1。合同约定了施工地址、工程规格、付款方式、工程性质、质量要求、押金等事宜。当日杨志金收到刘某1押金4万元。23、防洪大堤承包合同书及借条,证明2012年12月1日,杨志金以沅陵辰洲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将叠马路兰溪原防洪大堤往下延伸200米长工程发包给李某1。合同约定了施工地址、工程规格、付款方式、工程性质、质量要求等事宜。当日杨志金从李某1处借款10万元,约定2012年春节前归还。24、防洪大堤承包工程合同书、收条及借条、承诺书、欠条,证明2013年1月2号,杨志金以沅陵辰洲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将叠马路兰溪原防洪大堤往下延伸250米长工程发包给张某2、向某2、吕某。合同约定了施工地址、工程规格、工程价格、付款方式、工程性质、质量要求、押金等事宜;当日杨志金收取押金6万元;同年3月4日,杨志金以公司名义借款19万元,同年3月18日借款10万元,同年4月12日,借款4万元,同年8月10日借款3万元;同年9月12日,杨志金以沅陵县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出具欠条,确认欠到古丈施工队砌堡坎工程款91万元,承诺在当年12月底付31万元,2014年6月底付61万元。25、承包工程合同书及收条,证明2013年3月29日,杨志金以沅陵县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将凉水井镇刘家坝村叠马路319国道对面兰溪大桥上大堤保坎工程以双包的形式发包给郑陆康。双方约定了工程地址、工程造价、工程性质、付款方式、质量要求、双方责任、工程履约金等事宜。当日杨志金以公司的名义收取郑陆康工程保证金3万元,并约定在付第一期工程款退还。26、承包工程合同书及欠条、终止合同结算书,证明2013年9月10日,杨志金以沅陵辰洲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将一栋宾馆、三栋别墅、养殖村所有建筑工程以双包的形式发包给田某。合同约定了建设地址、工程造价、结算方式、工程性质、质量要求、付款方式、双方责任、质量保证金等事宜。当日杨志金从李某1处借款10万元。2014年7月3日,杨志金以公司名义与田某签订终止合同结算书,确认公司与田某终止合同,公司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32万元,已完成工程定价38万元,共计70万元,9月底前分三次付清,杨志金并以公司名义出具了欠条。27、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取款凭证、银行转账凭证、开工通知单、收款收据及报案经过等书证,证明2013年9月28日,杨志金以沅陵辰洲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将沅陵县竹落山处土石方开挖平基工程发包给王某。合同约定了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双方责任、付款方式及时间、合同信用金等事宜。同年10月3日,杨志金以公司名义收取王某工程合同信用金40万元,同年10月23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同年12月4日,王某以湖南湘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具了报案经过。28、承包工程合同书、保坎结算单、付款保证、收款收据,证明2014年3月8日,杨志金以沅陵辰洲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将沅陵县竹落山处部分保坎工程以双包的形式发包给杨某1。合同约定了工程地址、工程量、价格、付款方式、质保金等事宜。同年3月8日、13日,杨志金以公司名义收取杨某1工程押金3万元,同年4月10日,杨志金以公司名义出具保坎结算单,确认对已开工施工的部分进行结算,总欠款11万元,限5月内付清。3万元押金限4月底退还;2015年元月11日,杨某3以公司名义保证于2015年元月底至2月10日分两次付清所欠杨某1工程款。29、辩护人提供的杨志金支付工程队工程款记账凭证、收条、银行转账单、票据等及沅陵县公安局关于杨志金付款情况统计表等书证,证明杨志金已付各工程队及被害人燃油费、车费、工程款、生活费等情况。同时证明了2010年2月5日、6日,杨某5经手共退还被害人吴某押金1.8万元。30、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4月,朱少林从杨志金手上承包了修建凉水井镇叠马路兰溪大桥项目,并于4月18日签订了承包工程合同书。朱少林是包工头,他和杨某2、向思彪等人是下面做事的人,签完合同三天后他们进场施工了。工程造价是108万元,后因工程量改变总造价变为128万元。在施工期间,杨志金还以向银行办理300万元贷款手续需要钱向朱少林共借了35万元,加上8万元押金及其他一些款项,杨志金总共诈骗的钱是180万元。在签订该项目合同时,他们没有看见相关手续,杨志金只拿了一份兰溪大桥的图纸给他们,他们觉得图纸有问题,无法按图纸施工,后面朱少林拿一张兴隆桥的图纸给杨志金看,杨志金就要求他们按兴隆桥的图纸进行施工。他于2015年6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杨志金诈骗他们180万元。31、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朱少林承包杨志金的叠马路的工程后,2008年下半年的时候,朱少林打电话给他叫他搞管理,他来之后发现是给杨志金修一座桥。修了一段时间就停工了,朱少林告诉他说按照合同杨志金要退还他8万元押金,杨志金不但未退押金,还不支付民工工资。之后,杨志金天天跟朱少林说正在办理贷款,马上就有几百万了,之后朱少林又继续施工,因大部分钱未支付,朱少林又决定停工,他便到另外一个地方修桥去了。朱少林给他讲过,杨志金还借了几十万,总共结算杨志金还欠朱少林180万元。3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09年5月24日,杨志金与吴某等人签订了一份合同,并收取了8万元工程押金。之后吴某的施工队一直未能进场施工,杨志金所拖欠的机械撤离赔偿费和押金至今未付。2009年11月份他们又到沅陵向杨志金追讨欠款时,发现杨志金将该工程重复发包给另一位姓向的人的事实。33、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2013年初,他听说沅陵县凉水井镇××村××马路组有一个工地后,他来到沅陵见到了要发包防洪堤的杨志金,杨志金说如果他们将这个工程做好,之后还有几百万的工程要做。杨志金并将他的房产证、林权证、营业证等证件给他看。他便叫郑陆康出钱,他来修防洪堤。2013年3月29日,郑陆康便和杨志金签订了承包工程合同书,并已完成部分工程,杨志金以资金未到位一直不予验收,至今欠郑陆康押金3万元,石料费5500元,工程款15万元。34、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28日,王某承包了凉水井叠马路杨志金工地的土石方工程,签订合同时王某按照杨志金的要求交了40万元信用保证金。同年10月7日,王某叫他到杨志金的工地做前期工作,然后准备开工建设。但因为杨志金的国土手续没有办理下来,地也没有征收完毕,资金也没有到位,他和王某无法开工。2013年11月18日,杨志金叫他先将设备调回去,杨志金付误工费10万元。结果他自己花了9万元付挖机的工时费用及运输费用。王某的40万元杨志金至今也没有退还。35、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王某经人介绍与沅陵的杨志金签订了工程合同,并交了40万元押金,他在王某手下做事,负责现场管理。最后人员、机械都未能进场施工,王某多次找到杨志金要求退还押金、赔偿损失都没有结果。36、证人欧某的证言,证明杨志金他们一家十几口人都无正当职业,没有收入来源,花钱大手大脚。家里大人小孩的一切开支都是靠杨志金支付。杨志金本人也无正当职业,也无正当收入来源,杨志金在凉水井镇××村××马路组竹塔山搞工程项目,发包工程给别人,和别人签订合同后收取对方保证金,或问施工队借钱,然后以各种理由不让对方进场施工,进场施工工程队的工程款也以各种理由拖欠。杨志金自2007年以来在沅陵县凉水井镇××村××马路组搞了修建猪场、修建大桥、修建防洪大堤、农家乐、土地平整、别墅、宾馆等工程项目。他从2009年开始一直到杨志金公司上班。他在公司主要负责协调当地的关系,还有在公司应付前来讨账的施工队,主要是告知施工队杨志金没在家或等几天给钱,好打发他们走。他的月工资1000元。2008年杨志金将修桥工程发包给了辰溪县的朱少林,朱少林给杨志金交了押金,修桥由朱少林全部垫资修建。2009年他去公司的时候,大桥都快完工了。最后算账是180万元。杨志金给朱少林打了一张180万元的欠条,杨志金没有资金支付这笔工程款,当时都没有钱给他们发工资。杨志金一共修建了三栋猪场,开始喊其他人修建的,后面修建的猪场杨志金发包给了麻阳人宋某和陈某修建的。宋某将猪场基础修建好之后,杨志金借口说猪场不符合规格,没有按进度给宋某付款,宋某就不肯再给杨志金修猪场了。2009年底的时候,杨志金将修建两栋猪场的工程发包给了陈某,双方签订了合同后,杨志金收了陈某1.5万元押金,工程资金由陈某全部垫资。2010年第一栋猪场修好后,杨志金以猪场质量不合格为由,继续叫陈某修建第二栋猪场,并承诺修完后一起付钱。陈某修建好后,杨志金给陈某打了一张欠条,欠工程款及押金大概20万元。2009年杨志金与吴某签订了土地平整土石方填方工程合同,杨志金收了吴某8万元押金,吴某机械设备进场后,因为老百姓的山、田杨志金都还没有买,后公司和吴某协商赔偿机械设备2万多元,杨志金付了1万多元,押金和其他的撤离费杨志金给吴某打了欠条。2009年8月份的时候,杨志金又将土地平整土石方填方工程发包给了向某1,承包合同与吴某的合同大体一致,并收取了向某13万元。但杨志金并没有让向某1进场施工,因为杨志金和村里老百姓土地补偿及国土手续还没有搞好。后面杨志金给向某1打了欠条,没有退还押金和支付补偿款。10月的时候,杨志金将工程又发包给了唐某,并收取了唐某5万元押金,合同内容和向某1签订的合同大体一致,但杨志金一直没有让唐某进场施工,杨志金还向唐某借了15万元,说是买了老百姓的田就能进场施工。之后因土地补偿和国土手续没有办好,唐某没有进场施工,杨志金也没有退还押金和借款。2013年10月份的时候,杨志金又与王某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并收取王某押金40万元,合同内容与唐某签订的大体一致。王某的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进场后,在工地待了一个多月,杨志金一直未让王某施工。因杨志金还没有完全征收老百姓的山、田,也没有资金征收老百姓的山、田,根本无法施工。之后杨志金给王某补偿了四五万元的损失费。大堤延伸200米工程发包给了刘某1、李某1。2012年的时候,李某1和刘某1经人介绍来的公司,与杨志金商谈工程的事。因为李某1嫌价格低,就没签合同。第二天(2012年11月27日),刘某1一个人来到公司和杨志金谈下工程,并签订了合同,刘某1交了4万元押金。2012年12月1日,李某1一个人到了公司,又和杨志金谈这个工程,杨志金向李某1借了10万元,并和李某1签订了合同。短短几天,杨志金将一个工程同时发包给了两个人。后面杨志金都没有让他们进场施工,李某1和刘某1就找到杨志金退钱。后杨某3出面协调此事,让合同终止,约定好时间退他们钱。2013年1月份的时候,杨志金将这个工程发包给了三个古丈人(即向某2、张某2、吕某),并收取了他们6万元押金。他们进场施工后,村里有一个妇女来阻工说杨志金土地钱没有给不让施工。后面杨志金问古丈人借钱说给老百姓土地钱补偿了就可以开工了。陆陆续续杨志金向古丈人借了36万元,到工程完工时,工程款一共是91万元。杨志金后面给他们打了欠条,只给他们4万元,只给村里3500元的土地补偿费。2013年3月份的时候,杨志金将大堤加高工程发包给了泸溪人郑陆康,李某3在那里管工,当时给他补偿点钱,押金也没有退他。2013年9月,杨志金将修建别墅、宾馆工程发包给了田某,并收取了田某32万元押金。田某将三栋别墅同时开工,修建一层后,杨志金未按合同规定付工程款,田某不敢做了。后面结算工程款是38万元,杨志金给田某打了欠条,一共欠他70万元。当时公司管理人员有他、杨某5、张远干、林龙山、杨淑华、杨某3等人管理。杨志金的这些项目工程都未办理好手续和证件。杨志金前期搞土地平整、防洪大堤是为了搞房地产、农家乐、别墅、宾馆,但这些没有立项,国土手续也没有办下来。这些工程项目都是不合法的。杨志金有一本林权证,是杨志金、杨宏军、杨海军、杨某3父子和村里共有的,村里占30%的股份。杨志金征收村里37亩地,需要支付37万元,只支付12万元,2009年签的合同,按合同规定4年之内要付清,超过4年村里有权收回土地。杨志金成立过沅陵县园艺场,2011年注销了。2011年时又成立了沅陵县辰洲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沅陵县农林综合开发公司,法人代表都是杨志金。他成立沅陵县园艺场不需要注册资金的。注册沅陵县辰洲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沅陵县农林综合开发公司时,他听杨志金自己说是办证公司给他打注册资金过来,杨志金注册公司后,又将这笔资金退还给了办证公司,等于杨志金公司是个空壳。杨志金基本都没有退还别人的押金、借款及工程款,有人讨账他就躲起来了杨志金都是先承诺别人自己有那么大的场面,自己有注册公司和足够的资金,注册资金都是几百万,会按进度付款,给别人看他有政府的批文,给老百姓已经补偿土地款,给别人看权证,称可以在银行贷款或者已经在银行贷款了,等别人签订合同交了押金后,又称老百姓的补偿款没有搞好或相关手续没有办好,不让对方进场施工,对已经进场施工的,杨志金又拒不支付工程款,称可以在银行贷款或者卖土地,等贷款下来了和土地卖了就支付,并且还向工程队借款说是补偿老百姓的土地费办理相关手续,或借口质量有问题,拒不支付工程款。37、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2009年8月份的时候,他被杨志金叫去到公司上班,负责管工程质量。一个月工资1000元。他到2012年就离开公司了,到2015年2月份的时候,杨志金、杨某3、欧某又叫他去公司上班了。杨志金骗来的保证金和借款,就用来支付一家人十几口人的开销。并证明杨志金与朱少林、宋某、陈某、吴某、向某1、唐某、张某1签订合同,收取押金,最终借故不按合同办事,不退还押金及支付工程款的事实。38、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明杨志金系其亲哥哥,2009年初的时候,杨志金叫他帮忙管理大桥修建。4月份时,杨志金将修桥工程发包给了辰溪县的朱少林,合同签好后,朱少林给杨志金交了8万元押金。修桥由朱少林全部垫资修建,10月份完工通车。最后结算包括押金及工程款共是180万元,杨志金给朱少林打了一张180万元的欠条,至今还没有支付。刚开始支付给朱少林生活费及提供一些材料一共20多万元,都是他向别人借的,材料都是赊账过来的。年底时杨志金将猪场工程发包给了麻阳的宋某,后又发给了麻阳人陈某,杨志金还收了陈某1万多元的押金,工程资金由陈某全部垫资。两栋猪场修建完后,杨志金与陈某结了账,但没有付钱,只是打了一张欠条,欠陈某的工程款及押金20万元。2009年5月份杨志金与吴某签订了土地平整土石方填方的工程合同,收了吴某8万元押金。吴某的机械设备进场后,因为杨志金和当地老百姓关于山、田征收的事情没有搞好,有一些老百姓阻工,吴某无法正常施工。后面公司和吴某协商,公司赔偿吴某的机械设备撤离费用2.6万元,但杨志金也只打了一张欠条,没有支付这笔钱。杨志金主要是想要吴某的押金来填补公司资金的漏洞及其他开支。2009年8月份的时候,杨志金将土地平整土石方填方工程又发包给向某1,签订合同后收取了向某13万元押金,合同内容与吴某签订的合同大体一致。2009年10月,杨志金又将该工程发包给了唐某,签订合同后收取了唐某5万元押金,并且还向唐某借了15万元。但杨志金一直没有让唐某进场施工,也没有退还这些钱。2013年10月份的时候,杨志金又将工程发包给了王某,签订合同后收取了王某40万元。王某的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进场后,在工地待了一个多月,但杨志金一直未让王某施工。后面杨志金给王某补偿了4、5万元损失费,王某才离场。2013年底的时候,杨志金叫他帮忙处理一下修防洪大堤的问题,他才知道2012年11月底,杨志金将防洪大堤工程发包给了刘某1,并收取刘某1押金4万元,但一直未让刘某1进场。12月1日杨志金又将同一个防洪大堤工程发包给了李某1,李某1不同意交押金,愿意借10万元给杨志金,钱是打到杨志金的儿子杨宏军账户上的,但杨志金一直也未让李某1进场施工。后面他出面处理让刘某1的合同终止,约定好时间退钱,李某1的事情也是约定好时间退钱。后面这个防洪大堤的工程杨志金发包给了古丈的一个老板做了,工程都完工了,工程款杨志金都没有支付,还向对方借了几十万元,一共是100多万元。2013年9月的时候,杨志金和田某签订了修建三栋别墅、一栋宾馆、养殖村工程,并收取了田某32万元押金,工程款全部由田某垫付,但是修了部分就停工了,他只知道杨志金支付给田某78399元的工程款。39、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他从1993年开始担任刘家坝村村主任。竹塔山这座荒山是叠马路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008年杨志金招商引资,修建了叠马路组到竹塔山的大桥,2009年租用了竹塔山这座荒山搞开发。开始是搞休闲娱乐,又搞过养殖项目,后又搞房地产项目。2009年12月3日,叠马路村民小组与杨志金签了征用荒山协议,2013年3月5日,又签了租用荒山合同书。杨志金2009年搞开发,曾向县里国土部门报了相关手续,但上级政府认为不能改变土地属于国有性质,国土手续没有批下来。2013年杨志金又以新农村建设项目向政府和国土部门报手续,现在手续在办理中。40、证人姚某的证言,证明他任叠马路组组长已经十几年了。杨志金租用他们组上的荒山竹塔山植树造林,并签订了协议。按合同产生效益后组里有分成。但造林成功后,杨志金没有履行合同。2013年杨志金要扩大开放规模,在竹塔山原征用的基础上扩建,又签订了一份租用荒山合同书。按照协议杨志金共要给组里37万元,但实际上只交组里9.6万元。41、证人向某3的证言,证明他系凉水井镇国土站站长,负责全镇国土有关工作。2008年沅陵县发改局给杨志金下发了关于沅陵县园艺场生态养殖休闲旅游综合开发项目核准的通知后,便通知杨志金与国土站衔接,办理相关手续。当时国土站只同意杨志金生态养殖,明确告诉他休闲旅游是禁止供地的,不允许开发。2011年4月左右,杨志金的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做了全套资料到国土站要求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他们到县局咨询后,明确告诉杨志金只能搞养殖场,不允许搞农林综合开发等项目。到下半年,杨志金又以房地产项目做了资料再到国土站申办土地审批手续。他明确告诉杨志金叠马路那块地没有办理调规手续,按照规定没有调规的土地不允许用于房地产和建设用地,当时就将其手续退了回去。杨志金见两次都没有申报下来,第三次便以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申报。2012年凉水井镇政府向县里申请关于调整叠马路住宅小区规划面积的报告,2012年11月5日县委办张振华的回复是“请国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根据国土局给他反馈的信息是以住宅小区申报是不允许的。于是2013年12月10日凉水井镇政府向县里申请关于讲刘家坝村叠马路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点项目的请示,2013年11月5日,沅陵县国土局向怀化市国土局申请关于凉水井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局部调整的请示,经县国土局呈报,市国土局2013年11月19日对该地进行了用地总体规划调整审核,省国土资源厅是否审核目前没有得到批复。按照规定,杨志金以示范点名义报批相关国土手续第一步是土地调规,第二步调规好的土地再走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目前杨志金的第一步手续都没有走完。再者,就算土地调规下来了,示范点的建设也不允许用于房地产开发,只能用于农村本村组农民的建房使用或村组集体用地。杨志金开发的项目没有向他报告,他只看见杨志金修了一座桥,修了一段防洪堤,几栋农家乐,三栋别墅,修的养猪场已经撤了。42、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明他任凉水井镇副镇长,分管国土和移民。2012年的时候,杨志金到镇政府找到他,并说叠马路组的开发项目需要建设用地,需要调规,将非建设用地调为建设用地。他说具体业务上找向某3办理。叠马路的土地调规省国土厅是否审核他不清楚。目前该土地还没有完成调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国家的一项政策,目的是为了建设农村小集镇小城镇,方便当地老百姓居住,但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等商业用地。43、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明2007年年初的时候,杨志金找到他说要修猪场需要资金,当时他借给杨志金3万元,分三次借,并承诺给他1角的利息。杨志金支付给他1万多元利息,3万元的本金一直还没还给他。44、证人杨某5的证言,证明2008年7、8份杨志金叫他去杨志金公司上班,主要负责办公室接待工作。他上班时清楚修建猪场、修大桥、修建防洪大堤、土地平整项目。并证明了朱少林、宋某、陈某、吴某、唐某、冯某等人搞工程被收取押金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因为杨志金骗别人来做工程,但不付工程款,还要别人交工程押金,还向工程承包方借钱,这些钱都被用来挥霍。45、证人杨某6的证言,证明他于2007年2月至2013年8月在凉水井镇信用社担任主任。在凉水井镇信用社担任主任期间,杨志金多次找到他要求发放贷款。但他们没有给杨志金发放贷款,一是杨志金没有还款来源,二是杨志金之前在信用社的20多万元贷款还没有还清。46、证人滕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他经陈某介绍给杨志金做个土石方工程,杨志金还欠他5万元工程款。他听说过杨志金欠宋某8万多元,其中包括2万元押金;杨志金还欠陈某20多万元,工程款是十多万元,押金1.5万元。47、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明2009年1月他经人介绍来的沅陵县组工地考察,杨某5带他到办公室见到了老板杨志金。他看见办公室墙上挂有沅陵县园艺场营业执照、工地规划图等东西,杨志金还刻有沅陵县园艺场的公章,杨志金说他在搞别墅园的项目,修保坎是前期工程,并让他看了别墅园的资料、规划图、效果图及林权证,杨志金还说他有800亩林地,可以贷款4、5百万元。他便相信了,并和杨志金商谈了合同有关内容。2009年2月11日,他便和杨志金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书,当天就给杨志金交了1万元押金。过了几天,他便带着工人和设备进场开工了。到6月份的时候,完成了60米的工作量,就叫杨志金验收。杨志金验收合格,确认工程款是228800元,并写明了付款时间。6月11日,杨志金给他打了一张保坎验收单,6月16日杨志金给他打了2张欠条,一张是欠他103000元,还有一张是欠他121800元,均约定了还款期限,另1万元押金同时付给他。他每年都会去找杨志金要钱,每次杨志金都承诺限期还款,但至今杨志金还没有给他工程款和押金。后面听说很多人被杨志金骗了,而且土地和林地手续都还没办下来,杨志金没有钱支付工程款。48、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明2009年上半年的时候,经他人介绍,他见到了杨志金,并承包了杨志金的土方填方工程,当时还交了8万元押金。他还将挖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运至了施工工地,但杨志金以土地征收问题一直不让他们施工。后面杨志金答应补偿2.6万元损失,当时补给了他1万元,加上他交的8万元押金,一共是9.6万元。11月23日他去沅陵县园艺场要钱时,碰到一个也去要钱的洪江的向老板(即向某1),他们发现承接的都是同样的工程,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49、被害人向某1的陈述,证明2009年经人介绍来到沅陵县园艺场咨询土方工程事宜。当时是他和杨某3、欧某谈合同,字是他和杨志金签的。他还交了3万元押金,杨某3出具了收条,当时杨志金也在现场。到了约定开工时间后,杨志金等人说资金还没有到位,不能进场施工。2009年11月23日他找杨志金要钱时遇见吴某,才发现杨志金发包给他们的工程是一样的。他们才发现被骗了。50、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证明2009年10月21日,他经谢玉玖介绍与杨志金见面。杨志金安排杨某5、欧某等人与他们协商,最后确定由他和谢玉玖一起做叠马路园艺场河边的土石回填工程。当时他给了杨志金5万元押金,杨志金写了一份收据。后来杨志金又以土地补偿金到不了位为由要求他再支付15万元进场款,当时他没有同意。但在谢玉玖保证的情况下,杨志金给他出具了用林场贷款支付的承诺书,保证在2009年11月底贷款一定到位,他便又借给杨志金15万元。此后,杨志金既不让他进场也不退还他的20万元钱,而且他发现贷款的事也是子虚乌有的,这时他才发现被骗了。他曾经十多次找到杨志金要求退还押金和借款,杨志金只给他分别支付2500元和1000元的路费。5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他经人介绍与沅陵县辰洲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杨志金签订了土石方工程,当时给杨志金付了40万元(3000元现金和397000的转账)的合同信用金。按进场通知单,他们施工队应从2013年10月12日开工,他们的机械设备和施工人员在10月11日就全部到位了。但到了12日,杨志金以征地补偿与老百姓扯皮了,相关手续还没有到位,暂时不能施工。到了10月23日,他又和杨志金签了一个补偿协议。合同规定截止到11月5日,杨志金要补偿机械设备及施工人员的费用。他的机械设备是11月18日撤走的,合同信用金、补偿费用、合同违约金、合同信用违约金杨志金都没有给他。事后他才知道,杨志金的土石方项目没有立项,不具备开工条件,虚构了工程数量,合同书上说有20万方土石,实际测量后不到6万方土石。完全是为了骗取他的合同信用金。5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2009年7月初,他经人介绍与杨志金签订了修建猪舍的合同。杨志金收取了他1.5万元押金。11月两栋猪舍建成后,杨志金欠他工程款190700元,押金1.5万元,还欠他搞土方的工程款5万元。当时相信杨志金,是因为杨志金让他看了林权证和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都是上百万元。杨志金说他可以用林权证贷款,贷款下来后就可以支付工钱。后杨志金分三次归还了押金1.5万元,都是以现金形式归还的,是在杨志金被关押之前还的。53、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明2009年11月他经人介绍与郑远水、滕树容一起承包了杨志金的修建猪场的工程,当时交了2万元押金。施工后根据合同他们要求杨志金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但杨志金要求他们将猪场修好后才付钱。他们怕杨志金到时付不出来钱便不肯继续修了。杨志金还欠他们工程款及押金共8万元。当时签合同时,杨志金还专门让他们看了林权证,说可以用林权证贷款,银行已经批了,贷款就要下来了。杨志金还让他们看了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有大及百万元,以证明他的实力。54、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明2012年11月份,他泸溪老乡李某1叫他去给他做工。他便来到沅陵县凉水井镇看了下施工现场。后面觉得一个人做利润大赚的多,他便于2012年11月27日与杨志金签订了承包工程合同书,并且给杨志金支付了4万元押金。到了约定开工的那天,杨志金给他打电话说征收的土地还没有搞好,还不能施工。从2012年开始,他几乎每个月都来沅陵县凉水井镇找杨志金要钱。2013年3月,他去问杨志金要钱时,遇到李某1,他才知道杨志金将防洪大堤的工程也发包给了李某1。2013年5月,他去找杨志金要钱时又看见一个古丈县人,才知道杨志金将同一个工程发包给了三方。他才意识到被骗了。他讨账讨了两年多后,都无法见到杨志金本人,他只好到公安机关来报案了。当时杨志金给他们介绍工程时,杨志金还拿出他的两个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林权证,营业执照显示一个公司注册资金是800多万元,另一个公司注册资金是600万元,杨志金还有一栋办公楼。55、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明2012年11月份的时候,他经人介绍来到沅陵县凉水井镇与杨志金协商承包工程未果。经杨志金电话与其联系后,12月2日,他又来到凉水井镇,双方协商好价格后,杨志金说需要办理国土相关资格证件才能开工,需要向他先借15万元,之后他和杨志金签订了合同,并借了杨志金10万元,杨志金打了欠条。但杨志金一直以诗歌占用农田问题没有解决、国土证件没有办下来为由拒绝他进场施工。后来他得知一个古丈人在做和他同样的防洪堤工程,而且也得知原来给他做事的刘某1也被杨志金以同一工程骗了4万元。杨志金有两个公司,一个是沅陵县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和他签订合同是沅陵县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时杨志金给他看了两个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林权证,说用林权证可以贷款几百万。当时他们问杨志金这个防洪堤工程是否立项,杨志金说他私人搞的,是个前期工程,在报批,还批下来。56、被害人向某2、吕某、张某2的陈述,证明2012年11月份的时候,他们经人介绍和杨志金签订了承包防洪大堤工程合同,杨志金收取了他们6万元工程押金,期间杨志金以办理贷款手续及补偿村民土地款为借口分四次向他们借款36万元,2013年3月至2013年6月施工完成了造价为91万元的工程。后面他们仅收到杨志金4万元。57、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明他经人介绍到沅陵县凉水井镇看了下杨志金的农家乐装修工程。当时杨志金给他们看了林权证,说可以用林权证到银行贷款一、二百万元,还让他们看了沅陵县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金有好及百万元,法人代表是杨志金。他觉得杨志金有实力,便觉得做这个装修工程。杨志金提出要做工程就要先交工程质保金5万元,后面协商到3万元。2011年4月底他就和杨志金签订了合同,付款方式是按进度付款。但当完成部分工程量按照合同要求杨志金付钱时,杨志金就一直拖,说要想办法借钱和到银行贷款。他见杨志金没有钱,之后他便和杨志金签订了一个终止合同结算协议书,确认杨志金欠他14万元,其中11万元是工程款,3万元是工程押金。被告人杨志金被关押之后,其亲属代为退还了3万元押金。58、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8月他经人介绍来到沅陵县和杨志金商谈修建别墅的工程。9月份他和杨志金签订了合同,并给杨志金交了32万元押金。他按照合同垫资修建三栋别墅基础至一楼预制板后,便要求杨志金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但杨志金一直以等贷款到位后再付款。2014年7月3日杨志金出具了终止合同结算书,并书写了一张欠条,确认欠他保证金32万元,加上工程款38万元,共计70万元,到9月底分三次付清。之后他多次找到杨志金要求还款,但杨志金每次称他的房子搞抵押贷款,等贷款到位后再付款。2018年5月前,被告人杨志金的亲属代为退还了押金32万元。59、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明2014年3月8日他与杨志金就别墅下面的保坎签订了合同,当时给杨志金交了3万元押金。工程完工后,工程款是11万元,杨志金只付给他1.5万元工程款。他多次向杨志金追讨欠款,杨志金陆陆续续给了他6000元左右的路费。当时他与杨志金见面时,杨志金让他看了林权证、房产证及两个公司的营业执照,每家公司的注册资金都是几百万元,杨志金还说他可以用林权证、房产证到银行贷款。60、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9月他经人介绍来到沅陵与杨志金商谈合同,10月3日他与杨志金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并给杨志金交了20万元的定金。因杨志金没有支付他土石方推土工程款,他就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建房、建宾馆等工程了。期间杨志金办理贷款需要跑关系为由,向他借款5万元,至今还未偿还。6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62、杨志金的供述与辩解,杨志金供称他于2006年5月在沅陵县工商局注册了沅陵县园艺场,资本数额5万元,于2011年10月注销。2011年3月,在沅陵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沅陵县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同年9月注册成立了沅陵县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法定代表人均为其本人。成立沅陵县园艺场不需要注册资金,注册成立沅陵县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沅陵县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是他人先打注册资金过来,注册公司后,他人又将这笔钱拿回去。他做的大桥、猪场、土地平整工程、防洪大堤、农家乐、别墅、宾馆等项目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和证件。他建设这些工程资金来源一是外借资金;二是工程队交的押金;三是工程队垫资。他就有一本林权证,林权证是杨志金、杨宏军、杨海军、杨某3、杨云龙和村里共有的,村里占30%的股份。他都是靠向别人借钱用来维持公司开支,他还差管理人员很多工资没有支付。公司管理人员有欧某、杨某5、张远干、林龙山、杨淑华、杨某3等人。他女儿杨春艳是公司的会计,他妻子王启秀是出纳。2008年4月他将修园艺场平板大桥及大桥头工程发包给了辰溪县的朱少林,当时收取了朱少林保证金8万元,修桥的时候他还向朱少林借了20万元,他借的20万元用来用林权证跑贷款的,后面贷款没有搞好。最后算账是180万元,其中保证金是8万元,工程款加利息、损失费137万元,还向朱少林借了35万元。当时他没有资金支付工程款,但有资金规划,一是养的百头猪可以卖钱,另外他正在用林权证跑贷款;2009年2月,他将500米大堤的一段工程发包给了芷江人冯某,当时收取了冯某1万元押金,他说有林权证、800亩林地可以贷款。完工后他没有资金支付工程款;2009年他和芷江县人吴某签订了土地平整土石方填方的工程合同,当时收取了吴某8万元押金。后面吴某没有施工,公司赔偿吴某2.6万元撤离费。他没有退还吴某的8万元押金及2.6万元撤离费。他当时没有资金支付工程款,但是他想将第一期土地推平后,将土地转让出去有100多万元再支付工程款。他的8万元押金有4万元付给一个贵州老板的工程款了,有一万元付给吴某的挖机、铲车费用,还有3万多元支付给其他工程队的工程款了。土地平整工程从2009年以来他发包给吴某、向某1、唐某、滕某、王某等人;2009年8月份的时候,他将大堤内推土填方工程发包给了洪江市的向某1,当时收取了向某13万元押金。向某1未进场施工。3万元押金用到工程上去了;2009年10月份的时候,他将大堤内推土填方工程又发包给了溆浦人唐某,他告诉唐某说有800亩林地,手续齐全,信用社答应10月底一定发放300万元贷款。当时他要唐某交了5万元押金。之后他又以土地补偿金未到位向唐某借款15万元。唐某没有进场施工。他没有退还唐某的借款和押金,20万元中的2万元给了谢玉玖,还有18万元用来补偿老百姓山田款和跑项目去了;2009年底的时候,他将修建一栋猪场的工程项目发包给了麻阳人陈某,当时收取了陈某1.5万元押金。工程资金由陈某全部垫资。后面陈某又修了第二栋猪场,当时公司资金没有到位,他没有支付陈某的工程款,只给陈某打了一张欠条,一共欠陈某的工程款及押金大概20万元;2013年10月份的时候,他经人介绍与王某签订了土石方开挖平基工程承包合同,当时他收取了王某40万元押金。王某在工地待了一个多月,没有施工。押金40万元让他人拿走了20万元,只给村里付了6万元土地费,其他的钱支付工程款了。后面他给王某陆陆续续补偿了12万元损失费,王某才离场;2009年11月份的时候,他将修建三栋猪场的工程发包了麻阳人宋某,他当时收取了2万元押金,这2万元押金用于搞工程去了。他也没有资金支付工程款。他因为猪场质量问题没有退还押金。但他正用林权证贷款以及通过猪场养猪争取国家扶助资金;2012年的时候,李某1和刘某1经人介绍来到他公司谈大堤延伸200米保坎工程,李某1说刘某1是他手下一个管工的,当时没有谈好。2012年11月27日,他和刘某1签订了合同,刘某1交了4万元押金,但刘某1没有进场施工,这4万元押金给别人还账了;2012年12月1日,他又将该保坎工程发包给李某1。他以需要办理国土手续向李某1借了10万元,实际上这10万元用于还账、付工程款、跑项目去了。他和刘某1、李某1说有林权证正在贷款,而且可以卖土地来支付工程款;2013年1月份的时候,他将发包给刘某1和李某1的修建保坎工程又发包给了古丈人向某2、张某2、吕某,当时收取了6万元押金,并陆陆续续以补偿村民土地款及办理贷款向施工队借了36万元,工程完工后,他给张某2他们打了一张欠133万元的欠条,后面陆陆续续给了他们点钱,现在还差他们一百零几万元。他没有资金支付他们的工程款,但他说有林权证正在贷款,还用房产证到贷款,就可以支付工程款。他借的36万元和6万元押金给沅陵镇信用社还了10万元,其他的用来修农家乐房子,买了水泥和石头,还给古丈人还了一部分钱;2013年3月份的时候,他将大堤加高工程发包给了泸溪人郑陆康,李某3负责管工,当时交了3万元押金。工程完工后,他以质量不合格没有返工为由没有验收工程。当时他也没有钱付给郑陆康,他正在卖土地,卖了土地才有钱支付工程款。这3万元押金公司自己用了;2011年4月份,他将农家乐的装修工程发包给辰溪县人张某1,张某1交了3万元押金,张某1做的工程后面结算了,他给张某1打了14万元的欠条,其中押金3万元,工程款11万元。他没有资金支付他们的工程款,他和他们说可以贷款;2013年9月,他将修建别墅、宾馆、养殖村工程发包给了重庆秀山人田某,当时田某交了32万元押金。后面他和田某结算了工程款38万元,加上押金一起打了70万元欠条。他没有资金支付工程款,他和他们说将别墅卖出去后再来支付工程款。32万元押金用于还账、付利息,还给田某付了7万多元;2010年10月份的时候,他将大堤内推土工程发包给了溆浦县人朱某和田军,朱某和田军进场施工推土一部分后就没有做了。期间他还向朱某借了5万元。这5万元借款被他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及补偿村里土地费了。并辩称他已还了朱某2.5万元借款,之后又还了部分,现在还差朱某2万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志金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合同保证金及借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后,杨志金亲属代为退赃35万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杨志金所得赃款162.2万元,应当责令退赔被害人。杨志金及其辩护人提出杨志金的行为系公司行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沅陵县园艺场、沅陵县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沅陵县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本案以杨志金自然人犯罪论处。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又提出杨志金的行为系合法民事行为,不应受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杨志金以其成立的沅陵县园艺场、沅陵县辰洲房地产公司及沅陵县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隐瞒其发包的工程项目系未经依法审批的真相,并虚构其经济实力,在长达近6年的时间内,先后16次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没有资金支付工程款、退还押金和保证金的情形下,仍然诱骗他人与其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的押金、保证金及借款共计197.2万元,该事实有杨志金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明,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莫劲枝
审 判 员 田 芳
审 判 员 荆 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文芝代理
书记员 徐娟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原审上诉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