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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02执2798号

辽宁地威置业有限公司、刘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8-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辽宁地威置业有限公司;刘明;王双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102执2798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地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镇沙岭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光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明,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被执行人王双,女,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申请执行人辽宁地威置业有限公司与执行人刘明、王双追偿权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102民初70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地威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刘明、王双给付代偿款219,938.2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18元、保全费1,692.45元、公告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扣划到被执行人账户现金46,028.74元(含执行费591元),但因执行申请人另有其他被执行案件,故暂不能对其发放执行款项。另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计晓光

审判员  刘皓天

审判员  于永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