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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6执111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黄振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6-08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黄振兴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6执11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新河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0436171X。 法定代表人吴海和。 被执行人黄振兴,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住瑞安市,现住平阳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振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6民初7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黄振兴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2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2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黄振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黄振兴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黄振兴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振兴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黄振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6执11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大敏

审判员  谢作概

审判员  徐澄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孔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