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11民初400号
原告:李梅,女,197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江苏索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凤鸣花园中组小区2E-222、311室。
法定代表人:马琳,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梅与被告江苏索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江苏索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索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拖欠的工资33272.05元;2、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10月8日至2016年1月31日的社保费;3、判令被告按照公司政策支付业务提成1139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被告处从事市场经理岗位工作,被告自2018年6月开始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工资,经多次催要,被告承诺发放,但至今未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江苏索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李梅为证实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加盖徐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上证明专用章的徐州市社会保险单位参保人员缴费证明一份。其上载明单位名称为江苏索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单位编号为10XXX3,单位参保险种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情况为已实缴,本单位职工近36个月参保缴费情况为:李梅,个人编号XXXX,身份证号,缴费时间起于2016年2月止于2018年11月,缴费基数91975元,缴费金额37344.65元。 二、加盖江苏索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江苏索亚2018年6月-12月工资单一份。该工资单载明李梅所在部门为综合部,显示李梅6月出勤天数23天,绩效分数0.39,基本工资4630元,出勤工资4095.77元,绩效工资319.47元,年贴176.92元,迟到扣款40元,应付工资4552.16元,养老保险220元,医疗保险55元,失业保险13.75元,个税22.90元,实发工资4240.51元;7月出勤天数26天,绩效分数0.47,基本工资4630元,出勤工资4630元,绩效工资435.22元,年贴200元,迟到扣款30元,应付工资5235.22元,养老保险250元,医疗保险62.50元,失业保险13.75元,个税42.21元,实发工资4864.88元;8月出勤天数26天,绩效分数0.49,基本工资4630元,出勤工资4630元,绩效工资453.74元,年贴200元,迟到扣款100元,应付工资5183.74元,养老保险250元,医疗保险62.50元,失业保险13.75元,个税40.67元,实发工资4814.94元;9月出勤天数26天,绩效分数0.44,基本工资4630元,出勤工资4630元,绩效工资407.44元,年贴200元,迟到扣款30元,应付工资5207.44元,养老保险250元,医疗保险62.50元,失业保险13.75元,个税41.38元,实发工资4837.93元;10月出勤天数26天,绩效分数0.44,基本工资4630元,出勤工资4630元,绩效工资407.44元,年贴200元,迟到扣款30元,应付工资5207.44元,养老保险250元,医疗保险62.50元,失业保险13.75元,个税41.38元,实发工资4837.93元;11月出勤天数26天,绩效分数0.44,基本工资4630元,出勤工资4630元,绩效工资407.44元,年贴200元,迟到扣款30元,应付工资5207.44元,养老保险250元,医疗保险62.50元,失业保险13.75元,个税41.38元,实发工资4837.93元;12月出勤天数26天,绩效分数0.44,基本工资4630元,出勤工资4630元,绩效工资407.44元,年贴200元,迟到扣款30元,应付工资5207.44元,养老保险250元,医疗保险62.50元,失业保险13.75元,个税41.38元,实发工资4837.93元。 被告江苏索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江苏索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举证及陈述,结合本院查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被告江苏索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由马琳出资设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26日,马琳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登记的住所地为徐州市。 原告李梅自2013年10月入职被告江苏索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处从事市场经理岗位工作,被告江苏索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2016年2月起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12月25日,被告江苏索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法定代表人马琳死亡而停止营业。原告提交的徐州市社会保险单位参保人员缴费证明其社保缴费截至2018年11月。 原告提交的加盖有江苏索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江苏索亚2018年6月-12月工资单显示其2018年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实发工资分别应为4240.51元、4864.88元、4814.94元、4837.93元、4837.93元、4837.93元、4837.93元。 2018年12月28日,原告向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江苏索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6月1日至12月15日的工资33272.05元等。2019年1月7日,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告的仲裁申请作出劳人仲不字【2019】第7-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其仲裁申请不具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业务提成的诉讼请求。 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因被告江苏索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根据原告李梅陈述及其提交的工资单,本院确认原告自2016年12月在被告江苏索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且实际工作至2018年12月15日,其后被告江苏索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其法定代表人马琳死亡导致经营中断,根据2018年6月-12月工资单显示的内容,本院确认被告拖欠原告201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资合计为33272.0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缴纳或者不足,依原告之诉讼请求,其在本案中要求被告支付社会保险费而不是主张被告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机构不能办理而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因此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而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主张不予理涉。 原告自愿撤回要求被告支付业务提成的诉讼请求,是其自主处分实体权利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索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梅支付201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资33272.05元; 二、驳回原告李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380元,由被告江苏索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现伟
审 判 员 王亚群
人民陪审员 陈秋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