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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2123执203号

张强申请执行河北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法院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1-27
所属地区
托克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强、河北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新2123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张强,男,汉族,1972年10月13日生,个体户,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河北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会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2123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张强申请执行河北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期间从被执行人账户扣划陆拾万元,并已发放。现申请执行人张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2017)新2123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尹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