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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4民初5149号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与梁亮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3-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梁亮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4民初5149号

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凤凰北路33号28、29幢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23790128。

负责人:徐明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杏梅,该公司职员。

被告:梁亮文,男,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诉被告梁亮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的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红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欣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