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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81执497号之一

桐城市财政局、桐城市格瑞塑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1-14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桐城市财政局;桐城市格瑞塑业有限公司;陈金山;张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81执4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桐城市财政局,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和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00312129-7。

法定代表人:张早林,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桐城市格瑞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孔城镇东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808020066。

法定代表人:邓小乐,经理。

被执行人:陈金山,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张晓红,女,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桐城市财政局与被执行人桐城市格瑞塑业有限公司、陈金山、张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7)皖0881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966233.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700.00元,执行费12149.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桐城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执行过程中,已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车辆,均因系抵押资产,且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进行处置。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立平

审判员  林 峰

审判员  甘少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媛媛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