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2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王小婷,女,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赵林,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肖菲菲,女,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王小婷与赵林、肖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203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林、肖菲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赵林、肖菲菲在银行及公积金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林、肖菲菲人民币416025.5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聂海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