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612执10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章铮霖,男,194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周斌,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朱一萍,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章铮霖与周斌、朱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12民初7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周斌应偿还章铮霖借款本息66760元、案件受理费735元,朱一萍对其中的40440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周斌、朱一萍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本息等67495元。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2、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6月16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查封了周斌名下车牌号为苏F×××××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均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届时产生查封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至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5、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19年5月8日的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6、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述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斌自觉履行了5000元,但其不知被执行人下落,也不申请执行悬赏。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债权本金5000元及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慧华
审判员 袁东华
审判员 吕新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