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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22执1664号

于波与何斯日古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于波;何斯日古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2222执1664号申请执行人于波,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蒙古族,人,个体户。被执行人何斯日古楞,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人,农民。本院在执行于波申请执行何斯日古楞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并约定长期履行其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222民初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马 明

审判员 吴秀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