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106执恢396号
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融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艳华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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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沈阳航空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汪南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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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中发,男,,汉族,住址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五星村郭东一组号,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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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梅崇云,女,,汉族,住址地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五星村郭东一组号,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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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辉,男,出生,汉族,住址地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五星村郭号,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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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蓉蓉,女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普陀区交通西路,公民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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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梅,女,日出生,汉族,住址地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五星村郭东身份证号码。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融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沈阳航空锻造有限公司、徐中发、梅崇云、徐辉、赵蓉蓉、徐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融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沈阳航空锻造有限公司、徐中发、梅崇云、徐辉、赵蓉蓉、徐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给付申请人3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融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评估拍卖查封财产并自愿垫付前期费用。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查封财产已处理完毕,共计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4332116.67元,经查询被执行人现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投资记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沈阳航空锻造有限公司、徐中发、梅崇云、徐辉、赵蓉蓉、徐梅采取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执行长 :刘子辉执行员 : 孙 凯执行员 : 张 凡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蔡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