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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03执17号之一

郑京科、康石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京科;康石路;樊艳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03执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京科,男,汉族,1956年3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康石路,男,汉族,1967年4月20日出生,原住吉林省珲春市东滨河南街208号3栋,现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樊艳华,女,汉族,1971年3月14日出生,原住吉林省珲春市东滨河南街208号3栋,现住洛阳市西工区。本案在执行郑京科申请执行康石路、樊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执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罗炜

审判员  武 浩

审判员  雷丽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申 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