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03执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京科,男,汉族,1956年3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康石路,男,汉族,1967年4月20日出生,原住吉林省珲春市东滨河南街208号3栋,现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樊艳华,女,汉族,1971年3月14日出生,原住吉林省珲春市东滨河南街208号3栋,现住洛阳市西工区。本案在执行郑京科申请执行康石路、樊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执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罗炜
审判员 武 浩
审判员 雷丽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申 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