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24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
负责人:高名安,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杰、陈火木,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申宏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叶优。
被执行人:叶优,男,汉族,1978年1月21日出生,福安市人,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执行人:蔡祖容,男,汉族,1969年9月2日出生,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黄宝明。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申宏电机有限公司、叶优、蔡祖容、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第8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闽执协1256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寿宁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福建申宏电机有限公司、叶优、蔡祖容、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失信人员名单的风险提示,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义务的通知,到期限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2019年月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还利用法院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财产管理部门、申请执行人举证的线索,调查了被执行人福建申宏电机有限公司、叶优、蔡祖容、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措施,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第8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请求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东
审判员 范希耀
审判员 张高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龙生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