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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8601行初54号

佟立辉与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11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监督
当事人
佟立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8601行初54号

原告:佟立辉,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第四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胡伟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向盈盈,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曾超纲,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 原告佟立辉诉被告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芦晓亮独任审判,并于201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立辉、被告省发改委的委托代理人向盈盈,曾超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佟立辉起诉称: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向被告省发改委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湘发改函[2015]390号有关‘已列入供电公司(一户一表)改造计划的物业小区,应提供业主大会决定同意书条件’执行损耗倒扣的法律依据。被告于2019年3月6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书。在告知书中,作出“您申请的事项属于咨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因此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对于您咨询的事项,您可以通过我委门户网站‘主任信箱’栏目提出咨询事项”的答复。被告答复的实质是拒绝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请求:

一、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湘发改信息公开[2019]4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依法判令被告依法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省发改委答辩称:

一、信息公开答复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佟立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实质是政策咨询,咨询了解国家电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加大对城市供电设施尤其是合表用户电表的改造力度的政策,而非是获取政府信息。

二、答辩人办理该信息公开程序合法。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根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佟立辉向省发改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湘发改函[2015]390号有关“已列入供电公司(一户一表)改造计划的物业小区,应提供业主大会决定同意书”条件执行损耗倒扣的法律依据,其实质是要求省发改委就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属于咨询事项,省发改委也已告之咨询事项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并非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佟立辉针对本案告知书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佟立辉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退还原告佟立辉。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芦晓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浩彬

书记员  邓浩彬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