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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207执227号

包头市某某保护局九原分局申请执行曹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9-08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包头市某某保护局九原分局;曹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207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某某保护局九原分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宣某,该局法制室主任。

被执行人:曹某某,女,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执行包头市某某保护局九原分局申请执行曹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207行审130号之一行政裁定书,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故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曹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向被执行人以邮寄方式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曹某某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保险、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总对总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以上可供执行财产。后经本院和包头市某某保护局九原分局执法人员线下传统现场调查曹某某小塑料加工厂厂址,经调查,该生产房屋已拆,厂房设备均已不存在,并多次拨打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手机号码均提示为空号,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联系方式。 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对被执行人曹某某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传统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曹某某在包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0年6月12日对被执行人曹某某的住房公积金信息进行了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曹某某在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登记中心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与包头市某某保护局九原分局委托代理人法制室主任宣联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向明

审判员  孙云飞

审判员  王建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小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