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75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蒋武昌,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李忠林,男,194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申请执行人蒋武昌与被执行人李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130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
一、被告李忠林偿还原告蒋武昌借款本息共计640000元,分期履行:于2019年6月10日前给付原告蒋武昌借款本金500000元,于2019年7月10日前给付原告蒋武昌借款利息140000元;
二、若被告李忠林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则自逾期之日起,全部债务视为到期,原告蒋武昌有权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李忠林另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5100元,由被告李忠林负担(于2019年6月10日前给付原告蒋武昌)。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19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2019年7月5日、2020年4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人行、民政、保险、工商、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网络资金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同旺路9号天华园9-1703房屋,本院已依法拍卖该房屋,并将拍卖款464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于2019年7月18日查封了该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为两年。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5918、3912的两个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有余额,本院于2019年7月8日冻结该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并于2020年5月21日对上述银行账户进行了划拨,并将案款3577.54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仅有零星余额或无余额。被执行人李忠林名下无保险、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2020年6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06民初130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 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俊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