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1002刑初132号公诉机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国荣,女,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半文盲,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棱县,捕前住黑龙江省绥棱县。2019年3月12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红山、马冬梅,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9﹞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国荣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桂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国荣及其辩护人张红山、马冬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1日、12日,被告人林国荣因石俊华欠其牛款128000元,多次向廊坊市安次区党委上访,在廊坊市安次区党委多次明确告知被告人林国荣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的情况下,仍以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政府不给其解决欠款,其就到国家信访总局上访为要挟,要挟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政府给其128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说明、答复意见书、信访答复意见书、直接回复告知书、被告人林国荣的户籍信息;2、证人黄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国荣的供述与辩解;4、谈话录音及通话录音、现场录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国荣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国荣辩称,其上访是假的,并没有约其他人一起去上访,其没有向政府要钱,只是想让政府给解决问题。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林国荣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林国荣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林国荣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其上访行为不是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1日、12日,在全国“两会”在北京召开期间,被告人林国荣因石俊华欠其牛款128000元,多次向廊坊市安次区党委上访,在廊坊市安次区党委多次明确告知被告人林国荣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的情况下,仍以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政府不给其解决欠款,其就到国家信访总局上访为要挟,要挟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政府给其128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林国荣供述,石俊华欠其十头牛钱,共计128000元,当时牛厂地上物的赔偿都给了柴连庆,其要求牛厂老板柴连庆还款,一直没有拿到钱,其要求政府出具赔偿拆迁明细表,政府没给,其就开始找乡、区、市、省政府,一直没有解决,政府给的答复是走司法程序,其认为欠条是石俊华写的,告不了柴连庆,其就以去北京上访为条件,要求政府为其解决问题。2019年3月12日8点多其到国家信访局,接到黄书记(黄某)的电话,其告诉他到北京上访了。其和黄书记说不管谁给钱,见到钱就回去,见不着就上访,柴连庆要是不给,政府就得解决,解决不了就上访。黄书记说给多少,其回答128000元,欠多少给多少。2、证人黄某证实,其报案称林国荣敲诈勒索杨税务乡政府。石俊华欠林国荣十二万左右的牛款,石俊华因经营问题跑了,林国荣就此事多次到安次区、北京等相关信访部门上访反映此事,2019年3月11日17时林国荣打电话问其乡政府能否为其解决此事,其一直劝林国荣依法维权,林国荣称北京还在开会,如果乡政府不给她解决她就去北京上访。2019年3月12日其给林国荣打电话得知,林国荣在北京,后杨税务乡政府安排毕某、闫某二人去北京接访,二人在国家信访局信访接待司附近找到林国荣,并将其接回。3、证人闫某证实,2019年3月12日下午1点多,其在北京国家信访局门口发现林国荣并将其接回。并且,在路上林国荣一直通过电话和微信与她组织到北京与自己一起到国家信访局上访的人员联系。通过与林国荣交谈,林国荣说,当初她卖给石俊华十头牛,石俊华没有给她钱,给她打了一张欠条,现在石俊华没有钱,她就找乡政府给她解决问题,政府如果调解不成功就多组织人到北京连政府一起告。欠她的钱也不多就十多万块钱,不管谁给,见到钱就不告了。不给钱就组织人到北京上访。4、证人毕某证实,2019年3月12日下午1点30分左右,其与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北京国家信访局门口发现了林国荣并将其劝回。在回来的途中,林国荣说,石俊华当初买她的牛欠了她十多万元,现在石俊华没有钱,只能找乡政府,来北京上访,多组织点人,连政府一起告,就能把钱要回来。欠其的钱也不多就十多万,不管谁给,见到钱就不告了。不给钱就组织人到北京上访。5、关于林国荣等人反映达康养牛场拖欠其工资问题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张某等人信访事件的答复意见书、直接回复告知书在卷证实关于林国荣上访意见相关部门都出具了答复意见。6、有谈话录音、通话录音、现场录像在卷予以证实。7、被告人林国荣的户籍信息证明其出生日期。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国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组织多人到北京上访为由威胁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政府,索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国荣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林国荣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国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 磊
人民陪审员 李凤侠
人民陪审员 张立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