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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恢394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于泳伟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09-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于泳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恢394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

法定代表人:丁玉卫。

被执行人:于泳伟,男性,1966年10月01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于泳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泳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8)辽0203执35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恢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泳伟银行存款259654.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洪一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