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恢394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
法定代表人:丁玉卫。
被执行人:于泳伟,男性,1966年10月01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于泳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泳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8)辽0203执35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恢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泳伟银行存款259654.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洪一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