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吉0581执439号

姚桂芝与刘佩娟、刘泽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6-28
所属地区
吉林省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桂芝;刘佩娟;刘泽鹏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581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姚桂芝,女,195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刘佩娟,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铁北街20委,现在押于吉林省长春市。

被执行人:刘泽鹏,男,199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姚桂芝与被执行人刘佩娟、刘泽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581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桂芝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佩娟、刘泽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佩娟、刘泽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刘佩娟、刘泽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在财产调查方面,本院于2020年4月2日、2020年6月16日、共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刘佩娟、刘泽鹏名下有无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情况,于2020年4月9日在被执行人刘佩娟、刘泽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调查了对被执行人刘佩娟、刘泽鹏名下有无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的情况,上述调查过程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佩娟、刘泽鹏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鲁旭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走访了刘佩娟、刘泽鹏的居住地梅河口市水郡华庭小区,查明刘佩娟现羁押于长春女子监狱,因疫情防疫要求无法提审刘佩娟,查明刘佩娟在梅河口市牛心顶镇祥豊牲畜养殖专业合作联社有财产,但该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刘泽鹏已在原单位离职,现无职业。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佩娟、刘泽鹏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刘佩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佩娟、刘泽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刘佩娟、刘泽鹏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鲁旭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忠强

审判员  朱利军

审判员  杨艳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