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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03民初1627号

何娟楞与黎宝、贺俊峰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何娟楞;黎宝;贺俊峰;张涛;邢海平;王一新;薛少平;贺晶;陈帮周;付百花;李爱玲;李红军;李素红;车丽丽;刘玉峡;马团锁;杨江峰;蔡珍;李京堂;孟晓辉;李新军;许会欣;王转丝;王颖;苏前峰;潘忠平;员军厚;刘爱红;秦楠;张春丽;胡保玉;胡利娜;范乐和;许云兵;吴秋丽;陈玉红;曲胜军;李春燕;陈玲玲;杨凡平;伏阿华;郭丽;水云云;陈晓东;杨梦晓;马建平;董明军;员铁中;韩婕;荆永福;杨雪;李萍;王新中;赵帮连;贺鹏;张庆;王艳红;荆东江;崔晓燕;刘红苑;杨华丽;郝应泽;李菊红;苗建平;齐红印;曲小凤;李栽劳;秦会丽;陈顶锋;李西堂;薛海燕;李江宏;齐苏霞;余学平;余江涛;姚金有;晁仙云;段文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03民初1627号

原告(案外人):何娟楞,女,生于1970年1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黎宝,男,生于1979年8月23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现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贺俊峰,男,生于1980年2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曹张涛,男,生于1980年5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邢海平,男,生于1982年10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王一新,男,生于1977年7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薛少平,女,生于1982年1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贺晶,女,生于1982年9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陈帮周,男,生于1971年9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付百花,女,生于1971年8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李爱玲,女,生于1972年4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李红军,男,生于1969年9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申请执行人):李素红,女,生于1969年12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申请执行人):车丽丽,女,生于1983年10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刘玉峡,男,生于1960年2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马团锁,男,生于1967年4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杨江峰,男,生于1972年10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蔡珍,女,生于1971年11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李京堂,男,生于1966年7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孟晓辉,男,生于1979年6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李新军,男,生于1971年9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申请执行人):许会欣,女,生于1979年8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申请执行人):王转丝,女,生于1973年10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王颖,女,生于1998年7月3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苏前峰,男,生于1982年10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潘忠平,男,生于1972年1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员军厚,男,生于1972年3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刘爱红,女,生于1964年11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秦楠,女,生于1985年12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张春丽,女,生于1970年9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胡保玉,男,生于1972年1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胡利娜,女,生于1980年5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范乐和,男,生于1964年6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许云兵,男,生于1972年12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吴秋丽,女,生于1971年6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陈玉红,女,生于1974年4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曲胜军,男,生于1978年8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李春燕,女,生于1983年5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陈玲玲,女,生于1980年12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杨凡平,女,生于1978年3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伏阿华,男,生于1977年8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郭丽,女,生于1980年1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水云云,男,生于1985年12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陈晓东,男,生于1975年3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杨梦晓,女,生于1976年3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马建平,男,生于1969年2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董明军,男,生于1973年4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员铁中,男,生于1975年11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韩婕,女,生于1980年11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荆永福,男,生于1982年12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杨雪,女,生于1992年12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李萍,女,生于1973年6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王新中,男,生于1971年11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申请执行人):赵帮连,女,生于1970年10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申请执行人):贺鹏,男,生于1986年12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张庆,女,生于1988年2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王艳红,女,生于1975年12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荆东江,男,生于1975年5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崔晓燕,女,生于1977年1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刘红苑,男,生于1982年7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杨华丽,女,生于1979年1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告(申请执行人):郝应泽,男,生于1960年5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李菊红,女,生于1962年9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苗建平,男,生于1977年10月3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齐红印,男,生于1970年9月30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曲小凤,女,生于1973年11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李栽劳,男,生于1960年4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秦会丽,女,生于1962年5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陈顶锋,男,生于1977年4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李西堂,男,生于1968年12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薛海燕,女,生于1980年5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李江宏,男,生于1969年5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齐苏霞,女,生于1969年3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余学平,女,生于1972年1月15日,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余江涛,男,生于1994年12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姚金有,男,生于1969年7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晁仙云,女,生于1970年3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段文合,男,生于1967年4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段照明,男,生于1963年10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曹瑞旺,男,生于1970年11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樊琳,男,生于1978年11月30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袁小建,男,生于1973年4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王团,男,生于1981年5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王晨宇,男,生于2009年8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丁红霞,女,生于1975年1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李胜男,女,生于1989年2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张柏丝,女,生于1962年11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范志杰,女,生于1974年4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郭宗民,男,生于1985年2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何晓灿,女,生于1986年7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贺永录,男,生于1973年4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霍雪娜,女,生于1976年8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秦涛涛,男,生于1985年8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贺绍芳,女,生于1986年1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刘建党,男,生于1976年3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王靖,女,生于1978年9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秦伟伟,女,生于1988年2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张峰娟,女,生于1982年3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宁创军,男,生于1965年8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贺爱丝,女,生于1966年2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赵令杰,女,生于1952年8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余江丽,女,生于2001年10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余粉平,女,生于1977年3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段龙保,男,生于1980年6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王焕珍,女,生于1977年4月9日,汉族,住山西省襄汾县,现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杨燕,女,生于1975年8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申志红,男,生于1974年10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刘录霞,女,生于1968年1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郑志玉,男,生于1970年7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聂红峡,女,生于1973年12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张波,男,生于1988年8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张涛,男,生于1976年8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北八街坊31号楼1单元5号。

被告(申请执行人):李丽,女,生于1973年1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张青领,男,生于1972年3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王建强,男,生于1975年5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张斌博,男,生于1992年1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张建峡,男,生于1962年11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周小冬,男,生于1981年11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丁立宏,男,生于1966年11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兀秋亚,女,生于1965年8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吕学斌,男,生于1981年6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贺知果,女,生于1959年1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曲峰,男,生于1979年12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卫会强,男,生于1978年5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杨晶,女,生于1982年12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刘东卫,男,生于1973年3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潘彩红,女,生于1974年11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曹院岗,男,生于1972年5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王文艺,男,生于1972年5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王文强,男,生于1974年2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秦文晓,男,生于1966年5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严淑泉,女,生于1966年9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东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董智斌,男,生于1979年11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张凤娟,女,生于1984年5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王秀苗,女,生于1968年10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张海军,男,生于1966年10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王文华,男,生于1990年11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闫书红,女,生于1973年1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闫春丽,女,生于1980年7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张苏平,女,生于1976年7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宁保群,男,生于1974年5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王桂珍,女,生于1967年9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宁钰瑞,男,生于2002年1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贺英,女,生于1983年8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王润丝,女,生于1976年10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高天,男,生于1999年5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郭东梅,女,生于1978年1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建苏匣,女,生于1968年9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李爱琴,女,生于1972年9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张世丁,男,生于1965年2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张晓康,男,生于1994年5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刘勇,男,生于1984年9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李蒙,女,生于1988年8月30日,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告(申请执行人):钱熙浩,男,生于1989年6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李志翰,男,生于2004年8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聂爱凤,女,生于1971年6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赵念苗,女,生于1972年6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王回芳,女,生于1971年8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李宝丰,男,生于1982年9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告(申请执行人):毛艳红,女,生于1984年3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赵桃茹,女,生于1966年3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张宏强,男,生于1973年4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李英文,男,生于1969年10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告(申请执行人):兀瑞云,女,生于1975年11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张项军,男,生于1971年8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白丽萍,女,生于1985年10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告(申请执行人):杨江峰,男,生于1972年10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大营镇吕家崖村11组。

被告(申请执行人):靳爱梅,女,生于1972年6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曲红波,男,生于1968年3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高鹏飞,男,生于1975年3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李保珍,女,生于1971年5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曲卷波,男,生于1971年5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姚焕霞,女,生于1970年8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秦晓晖,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18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李丽,女,生于1981年12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温塘神泉苑小区西28号楼3单元601。

被告(申请执行人):李季,男,生于1991年2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李黎,男,生于1983年10月2日,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被执行人):三门峡中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卧龙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晁仁孝,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何娟楞与被告李菊红、胡利娜、秦伟伟、吴秋丽、曹张涛、张柏丝、张春丽、丁红霞、王晨宇、张项军、宁保群、段文合、高鹏飞、杨雪、樊琳、贺爱丝、许会欣、郑志玉、黎宝、袁小建、陈帮周、潘忠平、张苏平、蔡珍、李新军、张青领、吕学斌、郭东梅、李红军、王秀苗、秦会丽、王艳红、赵令杰、张峰娟、王靖、杨凡平、余江丽、霍雪娜、李爱玲、刘玉峡、余粉平、李英文、聂爱凤、赵帮连、李丽、陈晓东、张凤娟、兀秋亚、陈顶锋、李栽劳、刘建党、范志杰、秦晓晖、崔晓燕、员铁中、范乐和、曹院岗、齐红印、李爱琴、靳爱梅、段龙保、邢海平、董智斌、李萍、贺英、王颖、杨燕、申志红、车丽丽、严淑泉、刘录霞、郭丽、白丽萍、张海军、郝应泽、宁创军、钱熙浩、薛少平、齐苏霞、王焕珍、曲峰、李胜、王润丝、秦涛涛、贺知果、潘彩红、薛海燕、李蒙、张宏强、苗建平、丁立宏、刘爱红、王新中、曲卷波、王文强、水云云、杨江峰、员军厚、赵桃茹、荆东江、苏前峰、秦文晓、闫书红、王回芳、贺俊峰、张世丁、曲胜军、李黎、毛艳红、曹瑞旺、李江宏、王文华、曲小凤、郭宗民、孟晓辉、张斌博、李西堂、张涛、何晓灿、贺绍芳、王建强、姚焕霞、韩婕、李季、聂红峡、马建平、刘勇、杨华丽、高天、付百花、贺晶、杨晶、李素红、陈玲玲、胡保玉、余江涛、王团、李京堂、张晓康、李丽、张建峡、李宝丰、杨梦晓、王一新、伏阿华、卫会强、李保珍、张波、贺鹏、秦楠、刘红苑、马团锁、建苏匣、段照明、荆永福、宁钰瑞、兀瑞云、刘东卫、晁仙云、曲红波、李春燕、许云兵、赵念苗、余学平、张庆、李志翰、陈玉红、王文艺、董明军、王转丝、闫春丽、贺永录、周小冬、姚金有、王桂珍、三门峡中汇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娟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停止对位于三门峡市陕州区城区中汇五彩城购物中心商场大楼第一层原告何娟楞购买的50平方米商铺的查封。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1年12月18日,原告何娟楞与被告三门峡中汇商贸有限公司协商购买陕州区城区中汇五彩城购物中心商场大楼第一层的50平方米商铺,房款合计210000元。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双方签订了合作建房及经营协议。2017年,被告三门峡中汇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了中汇五彩城购物中心商场大楼第一层的50平方米,原告等业主将上述商铺委托被告三门峡中汇商贸有限公司对外出租。原告自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案涉商铺至今,且非因原告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故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停止对该商铺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部分被告下落不明,身份无法得到核实,致使诉讼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娟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退还原告何娟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亚红

人民陪审员  刘红玉

人民陪审员  郭常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