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23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东光县邮政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07879583-9。
法定代表人:王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元恒,信贷员。
被执行人:马铁良,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现住东光县。
被执行人:马书栋,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现住东光县。 申请人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铁良、马书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923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马铁良、马书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铁良、马书栋向申请执行人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相应利息,缴纳执行费12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案件保全费920元。被执行人马铁良、马书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向申请执行人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 二、2019年2月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马铁良、马书栋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其他财产; 三、2019年2月25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马铁良、马书栋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马铁良、马书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9年2月22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19年6月3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马铁良、马书栋的财产; 六、2019年5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2019年3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铁良、马书栋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8)冀0923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现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房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