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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3民终999号

王力强、凌源宏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力强;凌源宏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3民终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力强,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秀华,辽宁达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泉,辽宁万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源宏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凌源市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林海荣,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泉,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轩,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凌源宏钢集团副经理,,住朝阳市双塔区上诉人王力强与被上诉人凌源宏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2017)辽1382民初5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王力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抗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在凌源市工作,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人与凌源市的临时用工协议。上诉人对协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并申请对王力强的签名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未对临时用工协议的签名是否为王力强本人书写出具鉴定意见,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临时用工协议的真实性系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期间上诉人提出重新鉴定。本案应查明临时用工协议真伪,从而客观的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2017)辽1382民初55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孙树立

审判员  路 飞

审判员  华政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