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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05民初4501号

原告段泽果与被告南京青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泽果;南京青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5民初4501号

原告:段泽果,男,197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青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赛虹数字科技文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芮欣。

原告段泽果诉被告南京青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芒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段泽果诉称,2018年5月2日,其向青芒公司以租代购一辆荣威轿车,已首付5万元,三年按揭还款,青芒公司承诺办理各种网络相关证件,可从去年至今年一直拖延办理道路营运证,现要求青芒公司解除合同,退首付款5万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合同中虽约定管辖法院为建邺区人民法院,但与案涉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不在南京市建邺区,故管辖约定无效,应由被告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安时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欣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