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5民初4501号
原告:段泽果,男,197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青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赛虹数字科技文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芮欣。
原告段泽果诉被告南京青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芒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段泽果诉称,2018年5月2日,其向青芒公司以租代购一辆荣威轿车,已首付5万元,三年按揭还款,青芒公司承诺办理各种网络相关证件,可从去年至今年一直拖延办理道路营运证,现要求青芒公司解除合同,退首付款5万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合同中虽约定管辖法院为建邺区人民法院,但与案涉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不在南京市建邺区,故管辖约定无效,应由被告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安时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欣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