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81执1269号申请人李安,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0日,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燕德强,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24日,住禹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081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燕德强的银行存款110000元(含执行费、诉讼费、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燕德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燕德强价值11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拥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