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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02执367号

董世洪、刘才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世洪;刘才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302执367号申请人董世洪,男,汉族,1969年6月1日生重庆市垫江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刘才兵,男,彝族,1963年12月13日生住曲靖市麒麟区。关于申请人董世洪与被执行人刘才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的(2018)云0302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世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300元,执行费2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刘才兵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金额99.48元,房屋已被另案查封,无车辆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电话约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3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陈 明

审 判 员 :谢晓忠

人民陪审员 :蔡小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张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