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开金,男,汉族,1981年3月11日出生,现住新疆昌吉市。
被执行人:王雪梅,女,回族,1982年7月25日出生,现住新疆昌吉市。 申请执行人张开金与被执行人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开金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38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3200元,未执行标的89270元(不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338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一、2019年1月18日、2019年6月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6000元予以扣划。另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在证劵机构、在不动产机构、在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2019年1月20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三、2019年6月15日本院以被执行人王雪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19年6月15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并对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王 振 声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