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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26执1874号之一

李某与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6执18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62年3月30出生,汉族,住淅川县。

被执行人:袁某,男,1959年2月23出生,汉族,住淅川县。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26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李某撤销对该案的执行,并出具撤销申请书一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6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白 淼执行员 :张建成执行员 :张荣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全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