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6执18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62年3月30出生,汉族,住淅川县。
被执行人:袁某,男,1959年2月23出生,汉族,住淅川县。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26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李某撤销对该案的执行,并出具撤销申请书一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6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白 淼执行员 :张建成执行员 :张荣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全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