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30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淅河支行。被执行人徐春玲,女性,1963年9月25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孙玉富,男性,1949年8月21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彭志清,女性,1965年7月15日出生,住曾都区。被执行人孙玉学,男性,1967年1月7日出生,住曾都区。被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友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淅河支行与徐春玲、孙玉富、彭志清、孙玉学、随州市曾都区友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1303民初7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朝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元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