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7民终2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与振中街交叉口明大拉斐国际******,******。
负责人:杨冀,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丽,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利霞,女,汉族,1980年12月8日生,住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赵丽娜,女,汉族,1981年12月4日生,住封丘县。
原审
被告:张钏,男,汉族,1990年2月17日生,住封丘县。上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新乡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贾利霞及原审被告赵丽娜、张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7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财险新乡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丽与被上诉人贾利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赵丽娜、张钏机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平洋财险新乡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不服判决数额为10000元。2、二审上诉费由贾利霞承担。事实与理由:1、误工费、护理费数额过高。2、鉴定费不属于太平洋财险新乡支公司赔偿范围。以上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贾利霞答辩称:
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且十分严谨。关于误工期限和护理期限,均是根据鉴定意见结果认定的,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太平洋财险新乡支公司应提交相关的司法鉴定结论,直接推翻在一审中,由封丘县人民法院主持下,随机抽取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
二、再者贾利霞的医疗费用中2500元应予支持,在庭审中,张钏称该发票交付给保险公司,太平洋财险新乡支公司也认可收到了该医疗费用发票。虽然在一审的证据提交中,贾利霞没有提交该发票原件,但因太平洋财险新乡支公司的认可,该医疗费用应予支持。赵丽娜、张钏机未到庭未答辩。太平洋财险新乡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现贾利霞要求赵丽娜等赔偿的损失有:医疗费3180.2+2500=5680.2元,住院期间误工费644元,出院后误工费2415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03.8元,出院后护理费6057元,伙食补助费200元,住院期间营养费8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38815元,并由赵丽娜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26日13时50分许,赵丽娜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G6277**号小型轿车,沿封丘世纪大道“来宝洗车养护中心”东侧胡同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贾利霞驾驶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贾利霞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封丘交警大队认定:赵丽娜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贾利霞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贾利霞在封丘县人民医院住院4天,门诊花费3180.2元,豫G6277**号小型轿车的实际车主系张钏,事故发生时,赵丽娜是借用张钏的车,该车在太平洋财险新乡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元,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新国信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585号,结论为:贾利霞误工期拟定为150日;建议出院后护理期限拟定为60日。贾利霞支出鉴定费1500元。贾利霞系封丘壹贰陆副食商行员工,其在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工资分别为4519元、4665元、4818元。另查明,河南省2018年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收入为36848元/年。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贾利霞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受伤,其依法享有要求侵权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贾利霞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3180.2元,营养费80元(20元×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50元×4天),护理费3432.3元(4天×100.95元+60天×100.95元×50%),误工费23335.5元(155.57元×150天),贾利霞要求交通费100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鉴定费1500元。上述贾利霞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460.2元(3180.2元+80元+200元)由太平洋财险新乡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承担。上述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8367.8元(3432.3元+23335.5元+100元+1500元)由太平洋财险新乡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赔偿贾利霞各项损失共计3182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元,由赵丽娜承担。二审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误工费、护理费是否过高的问题。太平洋财险新乡支公司上诉称一审计算贾利霞误工费、护理费过高,二审应予纠正。经审查,事发后贾利霞在县医院住院4天。经鉴定作出新国信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585号,意见为:贾利霞误工期拟定为150日;出院后护理期限拟定为60日。贾利霞系县壹贰陆副食商行员工,其在事发前三个月的工资分别为4519元、4665元、4818元。河南省2018年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收入为36848元/年。由之上可得出,贾利霞护理费为3432.3元=4天×100.95元+60天×100.95元×50%,误工费为23335.5元=155.57元×150天。太平洋财险新乡支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但对其异议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计算贾利霞误工费、护理费不过高。因此太平洋财险新乡支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鉴定费是否属于太平洋新乡公司承担范围的问题。太平洋财险新乡支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由其承担鉴定费不当,二审应予改判。经查证,鉴定费为贾利霞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由太平洋财险新乡支公司承担。太平洋财险新乡支公司对此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交有关证据予以证明其异议成立。故一审判决由太平洋财险新乡支公司承担鉴定费得当。所以太平洋财险新乡支公司的该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田泽华
审判员 张颜民
审判员 刘艳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雪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