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612执16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芳,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钱枢锋,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王娟,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刘芳与被执行人钱枢锋、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612民初6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万元,本院另收取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应当自撤回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612执16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慧华
审判员 袁东华
审判员 吕新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