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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12执1634号之一

刘芳与钱枢锋、王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9-09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芳;钱枢锋;王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612执16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芳,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钱枢锋,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王娟,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刘芳与被执行人钱枢锋、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612民初6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万元,本院另收取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应当自撤回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612执16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慧华

审判员  袁东华

审判员  吕新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