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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4民初2464-1号

香河县晟新板材加工厂与唐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香河县晟新板材加工厂;唐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24民初2464-1号原告香河县晟新板材加工厂。经营场所香河县钱旺镇大河各庄村。经营者程鹏,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被告唐密,女,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本院受理原告香河县晟新板材加工厂诉被告唐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唐密去向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爱民

人民陪审员  刘 彦

人民陪审员  邵连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金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