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24民初2464-1号原告香河县晟新板材加工厂。经营场所香河县钱旺镇大河各庄村。经营者程鹏,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被告唐密,女,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本院受理原告香河县晟新板材加工厂诉被告唐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唐密去向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爱民
人民陪审员 刘 彦
人民陪审员 邵连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金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