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1102民初1325号
原告:郝爽,女,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河市。
被告:张东,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河市。
原告郝爽与被告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147,000元及利息14,280元,合计161,28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张东于2018年5月21日、9月13日、11月3日、12月1日分别向原告郝爽借款,借款共计147,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时间分别是2018年6月21日、11月13日、12月3日、2019年3月1日。还款期限届满未付款,承担借款总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张东没有按照约定给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无奈,只好诉至人民法院。被告张东未到庭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1日、9月13日、11月3日、12月1日,被告张东分别向原告郝爽借款四次,金额分别是20,000元、40,000元、40,000元、47,000元,合计147,000元,并出具借据四份,根据借据显示,上述四笔借款分别于2018年6月21日、11月13日、11月3日、2019年3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如果到期未还,每天按照借款总额的1%计算利息。上述借款到期后张东未偿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依法形成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东向原告郝爽借款的事实清楚,被告应负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因四份借据约定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已超过年利率24%,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14,28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东偿还原告郝爽借款本金147,000元,利息14,280元,本息合计161,2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诉讼费用1,762.8元被告张东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志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