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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02执1515号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广军,常苗,白章华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29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广军;常苗;白章华;贾军

裁判文书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02执1515号 

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9764087X。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广军,男,汉族,1991年5月27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常苗,女,汉族,1990年9月20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米脂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贾军,男,汉族,1985年4月28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贾海,男,汉族,1980年9月13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白章华,男,汉族,1978年5月8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广军、常苗、贾军、贾海、白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分期履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已经履行的本院不再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 (2019)陕0802执恢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伦

审判员    张锐

审判员    郑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文博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