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恢4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谢东。
被执行人:于振华。
被执行人:曹慧君。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与于振华、曹慧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振华、曹慧君未履行(2016)辽0203民初208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振华、曹慧君银行存款3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贺 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子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