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4执异63号异议
申请人(案外人):徐晓丽、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住东丰县。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公安局。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鑫达路1433号。
法定代表人:史翰章,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高坤、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住东丰县。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东丰县公安局与高坤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依法查封原东丰县人民法院办公楼和附属(现为“华逸宾馆”),案外人徐晓丽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徐晓丽异议提出,辽源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高坤购买的原东丰县法院办公楼后改名为“华逸宾馆”,自己在该宾馆的装修中投入资金293.9537.60元。因此,执行法院在执行的标的中应返还异议人的合法财产份额。本院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高坤违法所得一案中。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吉04执1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由被执行人高坤购买的原东丰县法院办公楼和附属后改建为“华逸宾馆”,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院认为,异议人徐晓丽提出的被执行的标的物“华逸宾馆”中有其合法投入的工程款293.9537.60元。执行法院应返还异议人的请求是属于实体上的确认,需要进行实体的审查。而不是执行异议所查的范畴。异议人应另行主张权利。因此,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徐晓丽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李冀超
审判员 :崔群利
审判员 :锡铁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施相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