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181民初1059号
原告:戴占锁,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兴,河北凯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长占,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采**。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雯、张瑾,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响,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亮,石家庄市辛集睿智法律服务所。
原告戴占锁与被告戴长占、代响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占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兴,被告戴长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雯、张瑾,被告代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戴占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由原告取得死亡赔偿金172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8日原告母亲姚娟于辛集市307国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死亡,姚娟死亡后留有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202000元,在处理原告母亲姚娟后事过程中花费丧葬费等费用30000元;根据原告与二被告达成的原告母亲姚娟死亡赔偿金分配协议约定,姚娟的死亡赔偿金由原告取得。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戴长占辩称,原被告之间并没有达成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协议,原告与二被告作为姚娟的直系亲属,均有权获得赔偿,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对死亡赔偿金的份额。代响辩称,原被告母亲姚娟事故赔偿款我应分得三分之一。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戴占锁与被告戴长占、代响系兄弟、兄妹关系,姚娟是原、被告的母亲,2018年7月18日姚娟由于交通事故死亡,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姚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林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协商马林涛赔偿202000元作为姚娟的死亡赔偿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从姚娟的赔偿金中扣除20000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费用支出、扣除30000元作为原告戴占锁处理姚娟丧事的费用支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母亲姚娟因交通事故死亡,马林涛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并给付202000元作为姚娟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补偿,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其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原告戴占锁、被告戴长占、代响作为死者姚娟的近亲属,均享有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原告戴占锁提交的“关于戴长占、戴占锁母亲车祸一事,经兄弟二人及中间人协商同意达成的协议”,因被告代响不同意并将其撕毁,且该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戴占锁请求根据协议约定取得姚娟的死亡赔偿金152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姚娟的死亡赔偿金152000元原、被告每人应取得三分之一。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姚娟死亡赔偿金152000元原告戴占锁、被告戴长占、被告代响各分得三分之一。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原、各负担三分之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士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昭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