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民终1729号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对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北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缴东林、张栋、吴俊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冀09民终172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终1729号民事裁定书中“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范秉华
审判员 郭亚宁
审判员 毕文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