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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民终1729号

吴俊荣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俊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民终1729号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对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北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缴东林、张栋、吴俊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冀09民终172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终1729号民事裁定书中“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范秉华

审判员  郭亚宁

审判员  毕文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