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581民初6529号
原告:路玉生,男,汉族,1949年12月2日生,住林州市。
被告:郭艳斌(郭彦兵),又名郭二,汉族,约50多岁,住林州市,现住林州市龙山区。
被告: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州大道农业交叉口苏荷中心25层2541房。
法定代表人:郭志强,公司总经理。
原告路玉生诉被告郭艳斌、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路玉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郭艳斌(郭彦兵)给付原告农民工工资款8600元及支付原告利息8813元,二项合计17413元。从被告欠款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二名被告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04年4月份,经熟人介绍,原告认识被告郭彦斌,经被告同意,原告使用挂靠被告施工手续在山西省潞城市店上镇常村“山西环能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煤场砂浆砌石头水沟、挖土等附属工程,同年4月底,上述公司按月结算工程款,原告按实际施工工程量,公司认可并领导签字,原告应领的当月工程款28600元,而被告郭彦斌擅自将该款领取,只给原告人民币20000元,而剩下工人工资款8600元至今不给。这是一笔农民工血汗钱!原告每年无数次找被告讨要这笔农民工血汗钱,而被告开始借口上述8600元农民工工资款公司还没付清,而实际公司当时已如数结清了这笔工资款,只是被告找借口赖账不给。后原告每年无数次找被告讨要这笔欠款,被告不但不给,后而对原告不是破口大骂就是掂起椅子砸击原告,有时还要动手打原告,被告其他家人及在场制止!原告是在无可奈何,只好依法起诉,原告请求林州市人民法院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角度考虑,依法责令被告给付原告上述尚欠农民工工资款人民币8600元及利息8813元,两项合计17413元,现在原告尚欠农民工工资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原告起诉状上二被告的基本信息,经查原址无此此人和公司,且无法联系和核实其实际居住地,该情形属被告身份不明确,故应予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可在明确被告身份后,再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路玉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申一博
审 判 员 钟 星
人民陪审员 闫 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付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