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民终470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聚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蔡边村白云前东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TXDW49。
法定代表人:陈志锋。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得丰通讯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河西社区**前进二路**办公楼**4B24B02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286954K。
法定代表人:张亮,总经理。
上诉人东莞市聚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11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莞市聚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聚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国鹏
审判员 李远伦
审判员 钟满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邝颖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