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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202刑初81号

翟某、卯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翟某;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1202刑初81号 公诉机关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务工。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白某,甘肃秦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卯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务工。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某,甘肃秦陇律师事务所律师。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卯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丽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及其辩护人白某、被告人卯某及其辩护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5日凌晨2时许,××区口,被告人翟某、卯某因琐事将被害人焦某殴打致伤。经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焦某右侧第6、7后肋骨骨折、头皮裂伤、颈部抓伤、胸部挫伤;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焦某右侧第6、7后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2018年12月12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某、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翟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意见:对罪名没有意见,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且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存在严重过错,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卯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存在过错,建议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5日凌晨2时许,××区包间,焦某酒后对该KTV业主石大女进行猥亵,后石大女将此事告知朋友卯某、翟某。焦某离开后,被告人翟某、卯某追上焦某将其殴打致伤。经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焦某右侧第6、7后肋骨骨折、头皮裂伤、颈部抓伤、胸部挫伤;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焦某右侧第6、7后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2018年12月12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能互相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翟某、卯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翟某、卯某二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及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芳明

审 判 员  赵 飞

人民陪审员  成全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王 波

书 记 员  田东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