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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12民初3509号

田一与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潘庄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9-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田一;济南市潘庄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12民初3509号

原告:田一,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山,济南历城花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市潘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112B48466811D。

法定代表人:杨圣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忠,山东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一与被告济南市潘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潘庄村委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山,被告潘庄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潘庄村委会支付田一土地补偿款70000元;2.诉讼费由潘庄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田一系潘家庄村村民,且已经潘庄村委会通过合法程序确定为该村集体组织成员。2017年上半年,潘庄村委会因村集体部分土地(万达文具城地块)被政府征用,根据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确定村民每人分配70000元,并已于2017年底前向村民发放,然而潘庄村委会却以田一系下岗失业人员为由,未将田一列入分配人员,未向田一分配该补偿款。田一认为潘庄村委会截留田一土地补偿款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田一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潘庄村委会辩称,一、村民与集体组织成员并不等同,属于两个法律范畴;

二、田一起诉的是土地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属于“本集体成员决定”的事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三、潘庄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田一不属于潘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于2017年8月31日集体表决田一此类下岗失业人员不享受土地补偿款分配,故未向田一分配本案所争议的70000元款项。综上,因田一当时不是潘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潘庄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决定不向其分配本案诉争的70000元土地补偿款,是潘庄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自治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且案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田一的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田一户籍地为济南市。小田庄即是济南市潘庄村(以下简称潘庄村),根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潘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田一被认定为潘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8年10月24日潘庄村委会再次公示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 田一出生在潘庄村,后因2006年12月10日入伍户口从潘庄村处迁出,2009年3月3日退伍后户口从x部队迁至济南市,于2011年11月8日将户口迁至济南市历城区x街办x庄x号。 2016年至2017年济南市万达文旅城项目征收潘庄村部分土地而向潘庄村支付了土地补偿款,支付标准为每一人口为70000元,田一被认定为“下岗失业人员”该补偿款未向田一发放。 2018年7月4日,潘庄村委会组织召开全体村民代表会议,对下岗失业人员要求补发土地补偿款问题评论为:此类人员因上学、参军等原因短暂将户口迁出潘庄村,后因各种原因,有的甚至从未参加工作一直处于待业或自由职业状态,户口又回本村后一直未能享受村民待遇,在潘庄村拆迁过程中被定为“下岗失业人员“,但同类人员中已有人享受到土地补偿款及其他待遇,对剩余人员明显不公,经两委会研究后再次提交本次代表会表决。经书面表决后到会代表48人,有44人同意下岗失业人员土地款补发,四人弃权。 田一之妻系孙艳敏,田家源系田一与孙艳敏之子。2018年11月5日,潘庄村委会以家庭户为单位向田一、孙艳敏、田家源每人各支付土地补偿款5000元,共计支付土地补偿款1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其受益主体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所有成员。田一被认定为潘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2018年7月4日,潘庄村委会通过召开全体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程序,决议下岗失业人员土地补偿款予以补发,且认可田一属于下岗失业人员。潘庄村委会认可田一主张的案涉土地补偿款发生在2018年7月4日之前,又以田一在该70000元土地补偿款应发放之时并非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辩称该土地补偿款不应发放,该抗辩理由与2018年7月4日潘庄村委会全体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对下岗失业人员补发土地补偿款的决议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因此,田一要求潘庄村委会向其发放涉案土地补偿款7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济南市潘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田一土地征收补偿款70000元。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济南市潘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俊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雨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