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406执76号

周茹、宗伟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09-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周茹;宗伟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6执76号

申请执行人:周茹

被执行人:宗伟光,陈慧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9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失信被执行人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登记、证券持有、工商登记、财付通余额、支付宝余额等信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进行财产报告,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延刚

审判员  郭 政

审判员  韩正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慎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