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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初517号

山东邦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5-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山东邦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高扬;胡佰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517号

原告:山东邦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南苑街92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文臣,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滨晓,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扬,男,1965年2月1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秀华,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胡佰祥,男,196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烟台市。

原告山东邦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扬、第三人胡佰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山东邦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邦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邦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108元,减半收取15054元,由山东邦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卫东

审 判 员  慈勤哲

人民陪审员  赵翠娥二0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