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517号
原告:山东邦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南苑街92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文臣,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滨晓,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扬,男,1965年2月1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秀华,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胡佰祥,男,196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烟台市。
原告山东邦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扬、第三人胡佰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山东邦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邦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邦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108元,减半收取15054元,由山东邦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卫东
审 判 员 慈勤哲
人民陪审员 赵翠娥二0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