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982执699号

任丘市新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赵金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丘市新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赵金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82执699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新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任丘市长丰镇蔡村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建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金辉,男,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住秦皇岛市海港区。任丘市新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赵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82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丘市新建金属制品有限公与被执行人赵金辉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82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春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宝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