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381民初779号之一
原告:郭洪玉,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虎林市。
被告:颜祥生,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虎林市进修学校退休教师,住虎林市。
被告:由新德,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虎林市电业局职员,住虎林市。
被告:杜红,女,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虎林市第一小学退休教师,住虎林市。
被告:刘建斌,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虎林市土地局退休职工,住虎林市。
被告:邹积信,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虎林市阿北中心校教师,住虎林。
原告郭洪玉与被告颜祥生、由新德、杜红、刘建斌、邹积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洪玉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邹积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洪玉申请撤回对被告邹积信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洪玉撤回对被告邹积信的起诉。
审判员 张淑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