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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381民初779号之一

郭洪玉与颜祥生、由新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11-0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洪玉;颜祥生;由新德;杜红;刘建斌;邹积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381民初779号之一

原告:郭洪玉,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虎林市。

被告:颜祥生,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虎林市进修学校退休教师,住虎林市。

被告:由新德,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虎林市电业局职员,住虎林市。

被告:杜红,女,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虎林市第一小学退休教师,住虎林市。

被告:刘建斌,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虎林市土地局退休职工,住虎林市。

被告:邹积信,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虎林市阿北中心校教师,住虎林。

原告郭洪玉与被告颜祥生、由新德、杜红、刘建斌、邹积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洪玉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邹积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洪玉申请撤回对被告邹积信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洪玉撤回对被告邹积信的起诉。

审判员  张淑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