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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22行初76号

连宣华、唐金伟等与中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7-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当事人
连宣华;唐金伟;中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郑州威利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豫0122行初76号原告连宣华,男,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唐金伟,男,198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中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道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22MB165695XT。法定代表人刘国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立忠,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王海镔,男,该单位工作人员。第三人郑州威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兴路北侧、青年路南侧宽豪斯4号楼11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2152661X。委托代理人史梦阳,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张梦超,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连宣华、唐金伟诉被告中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第三人郑州威利实业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安泰银座住宅小区规划违法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宣华、唐金伟负担。

审 判 长  陈丽娟

人民陪审员  李 选

人民陪审员  蔡胜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轩璐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