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26民初1951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石良梅,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总铺镇姜庙村三里湾队19号,身份证号码341126197506105388。
委托代理人:姜玉刚,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詹克胜,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人石良梅与被申请人詹克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皖1126民初19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詹克胜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詹克胜在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心支行开户的账号为62×××95银行存款2545.94元。因该账户存款是被申请人詹克胜的低保收入,需用于维持其正常生活,申请人石良梅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账户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石良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詹克胜在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心支行开户的账号为62×××95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恒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