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521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包桂兰,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执行人:吴书鲁子,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521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包桂兰申请执行吴书鲁子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3041.00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对被执行人吴书鲁子限制高消费,现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吴书鲁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申请执行人包桂兰约谈,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吴书鲁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内0521执4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 广 权
审判员 温 禄 伟
审判员 王特日格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 彦 鹏 百度搜索“”